备用信用证融资
在充分利用备用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对其风险加以防范。同其他结算方式一样,备用信用证并不是保证付款和履约的万灵药,同样也存在风险,有操作风险、诈骗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难以预测的国家风险等特殊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难以估计和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了解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又要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一、了解备用信用证
根据国际商会(ICC)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二条的规定: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Credit)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又称作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
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不能偿还借款或不能履约时才起支付作用,如申请人已还款或已履约就不需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了,因而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备用信用证既可为进口商、债务人应有的付款、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也可以为出口商、债务人或有的赔款责任做结算保证,因此,备用信用证作为进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一种担保,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应用广泛。
二、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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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无需以贸易为依托,没有物权的转移;而一般信用证需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通过单据的传递达到物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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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境内人民币的贷款行,而普通信用证的受益人是货物的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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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索汇方式上,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贷款行)在借款人未履约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声明即可向开证行索汇,而普通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只有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时才会付款。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25日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12月11日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1日下达的《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印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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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通过银行申请“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1日下达的《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称“外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称“人民币贷款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因此,申请该业务的企业只能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流程(以建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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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往往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备用信用证融资,并将相关资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开证人;交易结构如下:
上述结构即可以适用于外保内贷,也可以适用于内保外贷。
五、案例与风险防范
经典案例: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有限公司担保合同偿付纠纷案(外保内贷)
开证:1997年5月14日,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载明由上海分行向苏州壳牌公司提供650万美元的担保融资,由上海分行根据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其获得人民币贷款。据此,上海分行开立了编号为SHSC970009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苏州壳牌公司获得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索偿:1999年11月18日,上海分行收到备用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索偿通知,即于次日致函苏州壳牌公司,要求其偿付备用信用证下将支付的所有款项。同年11月26日,上海分行向受益人苏州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支付4899669.72美元。然而苏州壳牌公司对上海分行的催讨置若罔闻,分文未还。
起诉:上海分行请求判令苏州壳牌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信用证金额4899669.72美元以及利息20603.11美元,支付拖欠的开证费5563.94美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苏州壳牌公司偿还上海分行已为其支付的备用信用证金额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开证费用及律师费。
可见,在充分利用备用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对其风险加以防范。同其他结算方式一样,备用信用证并不是保证付款和履约的万灵药,同样也存在风险,有操作风险、诈骗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难以预测的国家风险等特殊风险,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难以估计和挽回的损失,因此既要了解备用信用证的作用又要对其风险加以防范。
(一)主要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及防范
主要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有关的经办银行3个方面,任何一方面在实务处理中如有不慎,就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更有甚者会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从而造成损失。
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在实务过程中要注意有关风险,尤其在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的是:
(1) 调查受益人的资信,防止其在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借故提示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这样申请人的利益便无法获得保障。因此,在对资信不佳的客户开证时,要在条款中作严格的限制;
(2) 尽量选用延期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受益人在交易中使用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时,申请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请求禁制令;
(3) 应注意备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的严谨性,严格规定受益人出具证明的格式与内容,防止因条款描述的疏忽而造成损失。
2、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备用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受益人,他的风险也同样存在因而在接受备用信用证时应注意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有关的条款能否办理,尤其是应注意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容易得到。
3、有关经办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对于有关的经办银行,主要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其所承担的风险远比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大,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地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而且由于大部分的备用信用证都不用提交运输单据,因此不能通过掌握货权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另外在付款时,只凭相符的但是却很简单的单据付款,很容易被资信不良的开证人和受益人骗取资金。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应充分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交易的背景,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担保,同时也要对提交的单据作认真的处理,按国际惯例办事,作好验单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动用禁制令来处理有关的诈骗事件,以避免损失。此 外,作为通知行,按规定有责任负责核对备用信用证的印押,确认其真伪。因而要认真核实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核对印鉴或密押,尤其是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开证行以加押电报证实;作为议付行,按规定审核单据,并以单证表面相符为凭,时间以7天为限。虽然如遭到开证行拒付,可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但仍不应有所疏忽,要注意准确、及时、合理地处理有关文件,避免因自己的耽搁而造成被动。另外因单据较为简单,尤其是在ISP98 中新增的可通过电子媒介交单的条款,更应注意单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电子媒介授权的有效性,防止一些不法份子的欺诈行为;作为以备用信用证为担保或抵押融资的银行,要注意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信用等级的审核,而且当所发放的贷款币别与作为抵押的备用信用证币别不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可以用远期外汇买卖保值的方法以避免风险。
4、中介的风险及防范
对于没有途径及资质的企业有时往往铤而走险,通过中介需要可以开具备用信用证的主体,这些中介通过各种途径展示自己的开证实力,风险较大,如果交易的话需要严格设计条款,确保能够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延后支付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
(二)其他的风险及防范
在其他风险中最突出的是国家风险:因战争或经济的关系,有些国家实行外汇管制,有时会发生付汇的困难;有些国家因经济问题,突然宣布停止对外付汇;有些国家是由于政治、民族的原因受其他国家抵制而不能对外付汇。还有就是银行风险,因自身支付能力的不足,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不能保持连续支付的能力或突然倒闭等等。这些风险都应该注意避免,谨慎对待。风险的产生,随之必然有纠纷的发生,甚至诉讼的出现,这类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国际惯例来进行调解、仲裁,进而运用法律来解决。而由于各国法律的管辖权不同,特别是有些国家没有对此立法,则又是产生风险的原因,往往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对于这一点,国际商会在新颁布的ISP98中,阐明了该惯例与法律的关系。该惯例除了要求各当事人共同遵守外,在第一部分的与法律的关系中声明:该惯例可作为适用法律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可以看出当备用信用证的风险发生时,ISP98 不仅可以作为惯例而且还可以作为法律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有些国家立法不足的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这也是避免备用信用证风险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