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印发《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并即时施行。主要干货内容: 办法适用于福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印发《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并即时施行。主要干货内容:
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备案机关及权限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信息报告,由省发改委对信息报告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出具确认函。
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备案程序及条件
由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企业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出于商业机密的考虑,允许企业不通过备案系统申报项目备案,可以纸质文件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省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改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改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省发改委备案通知书。
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