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从外贸纠纷看间接代理风险

2014-08-05 11:22 4056

  【案情】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当地一家外贸公司B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并约定:A公司为委托人,B公司为代理人;B公司替A公司寻找海外买家,

  【案情】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当地一家外贸公司B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并约定:A公司为委托人,B公司为代理人;B公司替A公司寻找海外买家,并以B自己的名义从买家接单,A公司负责组织货物生产并安排出运。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美国买家C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合同金额50万美元。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货物生产并如期装运,C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其下家退货为由,在应付款日届至后拖欠货款,并向合同签订方B公司提出了高额的反索赔要求。B公司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同时主张应由A公司对C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A公司以并非贸易合同签订方为由,认为应由B公司对C公司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争议的产生源于我国传统外贸代理体制的混乱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在我国法律背景下,外贸代理业务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403条。而代理理论及实务中,大陆法系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将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本案中B公司在间接代理模式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应对合同买方C公司承担第一性的合同责任。尽管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协议”,但由于B公司在对外签约时并未披露自身的代理人身份和委托人A公司的存在,因此B公司对C公司第一性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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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 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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