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分子减六项分母加两项(解读、全文)

2014-07-22 16:29 3082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款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款比实施监测。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

  6月30日下午消息,从银监会获悉,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款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将不计入贷存比(贷款)计算的分子,而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计入贷存比计算的分母(存款)。

  存贷比分子减六项分母加两项

  在不改变存贷比基本计算规则、不削弱对银行机构的管控作用、方法易行、同时避免监管套利等原则下,《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今日正式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本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时监测。其二是调整分子分母统计项目。其中分子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涉农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等六项,分母增加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款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款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款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款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1.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2.“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3.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4.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5.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6.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款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一下2项:

  1.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2.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新浪财经分析说,如是调整有利于缓解部分银行存贷比压力,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多支持实体经济。

  “资产方鼓励支持实体经济增加支农和小微贷款,负债方鼓励银行增加更多稳定资金来源,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产品更多发展和深化。”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称,根据我们此前研究报告所进行的测算,如果全面放弃贷存比指标,在理论上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138个基点。本次调整,虽然达到不到138个基点点,但也能对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

  考虑到银行业18.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存在,单纯的贷存比指标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同业存款未被计入分母

  出乎市场普遍预期的是同业存款并未被纳入存贷比的分母中。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经过反复研究没有将同业存款放进来主要考虑正在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发展,特别是一行三会此前刚刚联合发布了127号文,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干扰此前监管政策的实施,引发同业业务监管套利。

  不过据了解,目前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存贷比调整的设计方案已经把稳定性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放到存贷比分母中,如果试点结论显示可行,不会有监管套利可能,银监会也会考虑进一步推广这项措施。

  大额可转让存单纳入存贷比分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央行[微博]还未正式发布相关的政策细则,银监会还是预先将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贷纳入到分母中。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说,基于此前和央行的沟通以及后者已经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稳定的存款,为避免今后频繁进行调整,所以预先将此指标纳入分母中,但需要待央行将征求意见作为正式操作政策。主要是激励银行,让银行有更多动力发行大额存单。

  积极参与《商业银行法》修法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标志着存贷比成为法定监管标准,该指标简单清晰容易理解便于掌握和应用,,对于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存贷比有效性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为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所以呼吁改进甚至取消存贷比的呼声渐高。

  中长期看,《商业银行法》的修法过程会很长,所以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成为缓兵之计。

  但目前,包括存贷比、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仍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三大指标。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计划于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银监会今年2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将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向新浪财经分析说,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在目前实施的巴塞尔III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其实施之后,能够相应减轻或替代贷存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并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则解释说,已经实施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存贷比不是互补性的。而净稳定资金比例虽然是更全面的指标,覆盖更全面和有更高风险敏感性。但存在很多套利空间,所以这两个指标要相互印证和补充。

  “今后两个指标并行。很有可能是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监管指标,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但是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观察,这两个指标相互补充作用,以及观察对银行影响进一步决定。但也要在商业银行法上进行体现。”

  防止监管套利

  下一步,银监会还会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市场影响,对异常变动银行适情况采取措施防止监管套利。

  截至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全文)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近日,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如将“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农再贷款等对应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等,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其中,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来源:金融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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