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针对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水平落后的问题,商业银行应构建或升级专门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推进对供应链金融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实时处理。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的规范进行,必须在继续贯彻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普遍授信业务原则外,重点加强授信执行环节的力量。
(一)严格确定准入条件。由于我国供应链管理水平整体不高,因此商业银行在圈定目标客户时应严格准入标准,建立覆盖供应链融资各项业务的系统化准入制度,并根据实际应用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源头进行风险隔离。实际操作中,在行业方面,首先选取供应链比较稳定的钢铁、汽车以及交易流程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宗商品行业,并逐步向行业集中度较高的消费领域过渡;在客户方面,首先关注核心厂商资质,结合企业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以及所处供应链的稳定性、获利性来综合评定,此外,重点审查具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融资中小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
(二)健全风控机制。从供应链整体把握授信企业风险,动态评估链上核心企业、授信企业经营情况、信用水平及变化情况,行业类商品价格变动及影响等,科学运用各种风险控制工具区分风险类别,识别潜在损失,必要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前做好应对策略,有效保全银行资产。在操作层面上,慎重选择质押物,保证质押物所有权明晰,选择价值及质量稳定、易于变现的动产进行质押;加强授信企业与上下游厂商之间交易关系真实性的审查,严格执行收款确认、提货回执等手续;加强巡库核货力度,按授信审批要求的频率进行巡库;督促监管商增强对监管流程的全面管理,严格按其内部制度及银行出具的监管方案,对抵质押物出入库手续、台账建立进行规范操作等。
(三)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面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质押物所有权在多方主体间流动,易产生所有权纠纷,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仍不完善、缺乏行业性指导文件等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具体分析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问题,设计金融产品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可能地完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此外,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系统及企业、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减少法律纠纷中的行政干预等,对于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环境、推动供应链金融的有序发展均意义重大。
(四)建立专门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针对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水平落后的问题,商业银行应构建或升级专门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推进对供应链金融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实时处理。通过业务的线上改造,将目前手工作业的银企合作升级为电子平台,适应多行业、多主体的信息流监控。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的规范进行,必须在继续贯彻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普遍授信业务原则外,重点加强授信执行环节的力量。因此,还应增设供应链金融押品管理、应收款质押登记、对外部监管方的管理、法律事务等岗位或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力,以便与客户经理一道,在分段负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体制下实现对供应链流程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