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
FCI还制定了通过的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系统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difactoring.comRules),以及用于解决FCI会员之间纠纷的《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
保理业务的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一)
国际惯例
FCI《国际保理通则》(FCI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GRIF)是FCI制定的用于规范国际双保理业务开展的国际惯例,包括“总则”、“应收账款的转让”、“信用风险”、“应收账款的催收”、“资金的支持”、“争议”、“陈述、保证与承诺”、“杂项”等八节,共计32项条款,最近一次修订为2012年7月。GRIF对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有较为清晰和细化的规定,对规范和促进国际双保理业务在全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FCI还制定了通过的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系统办理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国际保理电子数据交换规则》(Edifactoring.comRules),以及用于解决FCI会员之间纠纷的《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等。
我国适用的法律法规
总体来说,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合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律体系,但相关法律环境仍有待改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