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前员工飞单案复盘:揭秘层层利益链条
“整个案件一审、二审时间拖的比较长,我们跟进将近1年半的时间。”4月23日,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长二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是轰动业界的、华夏银行前理财经理濮婷婷“飞单”案中,被告方之一 ——通商国银总经理王文明的辩护律师。
“整个案件一审、二审时间拖的比较长,我们跟进将近1年半的时间。”4月23日,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长二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是轰动业界的、华夏银行前理财经理濮婷婷“飞单”案中,被告方之一 ——通商国银总经理王文明的辩护律师。
该案在3月底终审判决后,不少业内人士都对代销环节的银行理财经理、第三方理财人员也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感到疑惑。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上海一位第三方高管表示,这首先会对今后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其次也可遏制不少机构盲目代销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势头。
【层层利益链条】
该案中,华夏银行前客户经理濮婷婷,因向银行理财客户推销通商国银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同案被起诉判刑的另外三人分别是王文明、李芳和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五年和三年(缓刑三年)。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这个案件是上海的银行方面向经侦报案,因此立案后只查办了在上海地区销售理财产品涉案的人员。”丁长二介绍说。
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过多方采访,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 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中发投资担保公司则为上述项目的出资人,提供本金和约定收益的担保。产品投资门槛为50万元,存续期12个月。(详见本报2013年4月1日《高净值客户13%收益诱惑:500万元“踢皮球旅行”》)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2011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 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其实就是代理协议,由张某负责在上海地区为上述理财产品寻找客户,募集资金,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上述第三方高管表示。
再者是产品的具体销售阶段,即张某私下找到当时担任银行个人客户经理的濮婷婷,将产品的销售转包给后者负责。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4人在上海招揽100多位投资者,募集资金达到1.105亿元。
通商国银还通过招聘20多名业务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城市销售该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不详。深圳一位投资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其500万元理财本金至今未能追回,涉案的银行员工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1.11%、1.1%、1.83%、1.68%的佣金提成。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 诺的固定回报是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16.72%至18.72%。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 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代销入刑逻辑】
法院认为,这4款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作为销售环节的濮婷婷、张某曾辩解,因为看到产品既有担保方,各种法律文件、手续又健全,所以就决定代销。”丁长二透露。
但法院却认为,作为银行或专业金融从业人员,理应知道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并予以遵守。所以最终在上海的销售方也构成共同犯罪。
“这个案件可看出,只要理财产品的设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现风险时,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第三方高管称,从此代销形形色色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将给销售环节埋下很大隐患。
他认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类机构为追求佣金利益,盲目代销差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行为,作为代销方应该重点考察产品发行方的资质和道德操守。“这两年我 们一直对理财产品的供应商数量做减法,比如地产基金方面,只和有正规金融机构背景的管理人合作。否则销售规模越大,风险累计就越多。”该人士说。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丁长二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