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蒋琪张茜 |2014-04-15 15:58706

利差+人民币升值的套利方式相比前两种较为复杂,需要在在岸人民币与离岸美元、在岸人民币兑美金和离岸人民币兑美金之间进行。假设存入一年定期,若一年后人民币兑美金升值,人民币兑美金升值额及内地存款利率与境外贷款利率差为套利利润。

   [作者] 蒋琪 张茜 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正文]

   自2010年人民币跨境使用启动以来,贸易带动资金流通日趋活跃。部分商人认识到套利贸易的利润空间,逐渐开展起这项商业活动,套利贸易这一商业模式开始走入国人的视野,成为贸易、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一、套利贸易的商业模式及法律构架

   套利贸易是利用国际贸易等形式,将境外低利率的资金“搬运”到境内赚取境内高利率从而获利的一种金融性质的贸易活动。套利由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间的货币跨境流动,在监管宽松的其他国家,货币依靠市场定价,并且由于外汇、本国货币可以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无需依靠贸易等手段带动资金流动,所以套利成为一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在中国,套利贸易往往要以传统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完成进口货物、出口货物两个相对独立的流程,并通过不同市场间货币的价格差异及利率差异赚取利润,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套利贸易商业模式

   现今存在的套利贸易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汇率套利模式。

   汇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离岸、在岸汇率的差别进行套利。套利者在境外成立一个关联企业或者寻找境外合作商来完成这种名为贸易、实为套汇差的交易:假设离岸美金兑人民币汇率为6.15,而在岸汇率为6.20,套利者在内地银行借取100万美金,按照6.20的在岸汇率获取人民币620万元,然后从境外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处进口黄金或者高新电子产品等高价值、低物流成本的货物,并支付620万元人民币,这样620万元人民币就流入境外,成为离岸人民币。之后,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以6.15的离岸汇率将62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100.813万美金。最后,套利者再将原来进口而来的货物出口给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并用美金结算,收取在境外兑换的100.813万美金,从而完成一次套利活动。

   2、利率套利模式。

   利率套利的方式主要是利用人民币在岸及离岸的利率之差来套利。套利者在国外银行借入低利率的离岸人民币,并在国内存成高利率的在岸人民币,从高存款利率与低贷款利率差值中获利。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借入1亿元人民币两周,再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以此要求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套利者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以此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抵押,向境外的银行以年利率约2%借入1亿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然后,套利者从内地出口一些如黄金、高新技术产品等低体积、高价值的货物发给其境外合伙人,并借此收取1亿元货款,从而使境外获取的贷款流入内地,流入内地后用以偿还内地借款。而这其中1%的利率差盈利扣除“微小”的内地两周贷款利息以及物流成本后,便成为套利者的最终盈利。

   3、利差+人民币升值套利模式。

   利差+人民币升值的套利方式相比前两种较为复杂,需要在在岸人民币与离岸美元、在岸人民币兑美金和离岸人民币兑美金之间进行。套利者在内地以年利率6%借入1亿元人民币两周,再把这1亿元人民币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要求银行开出保函或信用证。假设离岸美金兑人民币的汇率同样为6.15,境外的关联企业或者合作商再以境外假设约2%的利率借入1626万美金。套利者境内企业再通过出口黄金或者高新技术产品等,将在境外借入的美金流入国内。假设此时在岸美金兑人民币汇率为6.2,将境外流入美金以在岸汇率换为人民币,返还内地银行2周银行贷款后,将利润一并存入银行。假设存入一年定期,若一年后人民币兑美金升值,人民币兑美金升值额及内地存款利率与境外贷款利率差为套利利润。

   4、投资理财套利模型。

   近年来,国内银行高信用、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受欢迎,它以银行信用为支撑且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即使在今年银行市场总体收益率呈现下降趋势,今年1月至5月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率也近5%。在其广受欢迎的同时,也使套利者看到了其中的机遇,因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稳定性好、收益率高,年收益率从4%到10%不等,套利者通过前面3种方式在境外融资并回流国内后,用回流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获取较高额套利利润。

   (二)套利贸易的法律构架

   在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活动中,往往涉及进口贸易及出口贸易,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

   1、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

   在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活动中,会涉及至少一次的进口及出口货物贸易活动。通过在国际贸易中支付货款、收取货款的形式使套利资金流出、流入境内,完成套利活动。

   境内企业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与境外关联企业各签有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境内企业购进境外关联企业货物,通过支付货款,将境内资金支付给境外关联企业,境外货物进入境内,完成境内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过程。完成境外货币币种转换或者融资后,境内企业再出口之前进口购进的货物给境外关联企业,将境外资金以货款形式回流至境内企业。通过以上进出口贸易过程,完成一次完整的套利活动。

   2、内保外贷法律关系。

   内保外贷是指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供担保,由境内银行开具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后将此保函或者信用证交予境外关联企业,由境外关联企业持此保函向境外银行融资,境外银行向境外关联企业发放人民币资金。内保外贷包含境内的“内保”与境外的“外贷”两个过程,通过在境内的内保,将境内“信用”转移至“境外”,使境外企业较为容易获得境外贷款,取得套利资金后回流国内。

   二、套利贸易的合法性分析

   进行合法的套利贸易必须要依托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在套利贸易中,虽然名为贸易、实为套利,但是这一贸易活动也必须具有真实贸易的合法外观。进出口的货物必须真实存在并且该货物在境内外真实进出口流转,且货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进出口的货物;涉及贸易的报关单、核销单、运单、信用证等单据必须真实、有效且单证相符;根据货物真实情况进行进出口报关,依照真实交易缴纳或者抵扣税款,从而完成一次合法的套利活动。

   2013年5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外汇局及银行,及时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对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所以,如果在套利贸易中使用虚假单据、虚构货物,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便很可能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三、套利贸易的违法性分析

   (一)民事法律风险

   在套利贸易中,套利者只为了带动资金流而进出口货物,实质上并不真正需要货物。套利者意不在贸易,往往并不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如若再卖出时,与合作商对货物产生争议,很可能会因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相符,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加之很多套利贸易通过代理人、行纪人来完成,通过层层中转,一旦出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需要套利者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次完整的套利贸易中,需要套利者、相关关联企业或合作商、境内外银行等多方配合。如果经济、行政环境有如预期,套利贸易或可“顺利”进行,然而,如若发生重大变动,套利参与者都将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在离岸汇率高于在岸汇率,人民币预期升值的前提下,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套利贸易如期完成。但是,一旦出现逆转,美金升值,汇率、利率差缩小甚至不存在时,套利空间紧缩,许多套利参与者很可能会紧急撤离,留下违约风险。

   (二)行政法律风险

   合法的套利贸易活动,需要依附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而真实的进出口贸易需要经过备货、报关、运输等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完成。而一次成功的套利贸易需要境内外利率、汇率以及行政政策的配合,很多套利时机可能稍纵即逝。有些急于求成、希望及时抓住套利时机的企业,为加速套利活动、短时间内获取最大的利润,通过“货物空转”形式开展套利活动。套利者借用或者购买一批货物,通过一些专业的中介公司将货物一直储存在保税区仓库内,但所有进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合同、信用证等单证却一应俱全,这样“左手倒右手”的方式,没有真实贸易交易,但在表面上看起来却是完成了多次产品进出口,并且在短时间内使大量外汇流入。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套利者通过虚假贸易、货物空转,甚至为加快贸易流程,伪造单据等行为,涉嫌以欺骗手段骗购外汇、非法逃汇,很可能需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风险

   1、涉嫌信用证诈骗。

   在整个套利贸易过程中,信用证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很多套利者急于求财的心理,希望节省物流、租用货物费用,降低套利成本,用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从而开立信用证。根据我国《刑法》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利用虚假贸易单据,虚构融资基础贸易,从而获得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套利活动,这一过程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信用证,将会涉嫌信用证诈骗罪。

   2、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在套利贸易中,因中外利率、汇率差绝对额并不大,往往只有1%~2%,若再加上关税成本,套利者获利空间被压缩很多,甚至出现“赔本”套利贸易。由此,套利者往往选择黄金、高新技术产品等价值高、退税额度较大的货物来进行套利贸易。某些违法套利企业甚至通过“低货高报”的方式,即在出口时提高货物报价,获得高额出口退税,从而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套利贸易中,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参与者面临着承担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四、套利贸易的发展趋势

   (一)新兴离岸人民币市场为套利贸易创造了新的套利渠道

   自2007年始,中国政府开始推动人民币走向国际,先后与新加坡、蒙古、阿根廷等国家和香港特区签订了人民币结算协议,人民币国际流通渠道畅通,也同时出现了人民币套利渠道。但是,在新加坡、蒙古、阿根廷等国,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的制约,且与中国的汇差、利差并不存在利润空间,所以也不存在大规模套利活动。而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监管环境优越,人民币与港币、美金兑换自由,且遵从市场定价的香港货币市场与国内受宏观调控的货币市场具有一定价格差,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套利机会;加之香港运输货物方便、物流成本低廉,所以,香港成为很多套利贸易的首选地区。

   2013年6月22日,中国与英国签订了中英货币互换协议,无疑会使英国成为另一重要的人民币离岸市场。这次双边协议的签署,一方面有利于中英两国间双边贸易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也同样创造了新的套利渠道与机会。今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DFCI)推出的数据再一次证明,伦敦仍是世界第一金融中心,从而更容易形成人民币沉积池,且对市场感知度高,货币市场受市场影响定价,在与国内受宏观调控的人民币价格之间很可能会出现套利机会。伦敦已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离岸贸易中心,以及离岸人民币的新港湾。

   (二)各国货物市场价格波动为套利贸易提供新的套利机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层加强了监管力度,套利者从银行获得资金也更加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币套利活动。但是,在当今世界经济逐渐从经济危机渐入复苏的过程中,很多货物在世界各地市场价格差异较大,也同样蕴藏着套利机会。这种贸易套利活动,主要通过货物在不同市场间的价格差套利,其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及贸易动因,额外法律风险较低,可以成为套利贸易的理想选择。

   (三)新政策规定使套利贸易出现新的利润空间

   2013年7月19日,中国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标志着迈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将会帮助企业降低借款的成本,增加套利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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