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类投资引监管关注 部分银行被要求上报情况
随着上市银行年报对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的披露,监管部门已注意到了该项业务的增长速度。近日,接近监管层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上周银监会已要求银行对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进行上报。
随着上市银行年报对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的披露,监管部门已注意到了该项业务的增长速度。
近日,接近监管层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上周银监会已要求银行对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进行上报。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银监会要求银行上报数据属于正常情况,要求上报估计是增长幅度太大了,拟先了解下情况后,再探讨如何监管。某银行高管昨日(4月7日)向记者表示,银行该类业务的产生是有市场的需求,不过银行也会根据监管的实时政策调整。
银监会要求上报业务情况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上市银行已发布的年报,粗略统计了2013年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新增规模超越万亿元,主要变动的业务是多家银行在2013年增加了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近日,某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记者透露,银监会已注意到了上述业务规模的增长速度,并要求银行上报情况。
应收款项类投资作为投资业务,被业内人士看做银行在买入返售受监管之后的“创新”。顾名思义,应收款项泛指企业拥有的将来获取现款、商品或劳动的权利。它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债权,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特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
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应收款项类投资类似于资产证券化,可以看成一个广义的资产证券化,也是银行同业业务。“应收账款类投资一直都有,只是过去的规模小一些,去年规模扩大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ABS(信贷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开始恢复;第二,银行不良率上升加快,银行资产打包出售的情况比较多。”但是,所谓的应收账款类投资不一定是A银行卖给B银行,可能是A银行的不良资产卖掉后转一下手再回到A银行,目的就是降低不良率。
“应收账款类投资通常有三种情形”,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解释说,第一种是银行自己买自己的应收款项;第二种是银行买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托受益权;第三种是银行帮助别的机构代持,然后再卖回被代持机构。
“不同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不同,如果银行不良率上升很快,买自己的应收款项就多一点;买信托受益权涉及的是杠杆,不断借同业资金,通过利差套利,风险不可控;代持基本上是小银行不敢去投资,就做一些比较稳当的业务。”该业内人士表示。
未来增幅或降低
从银行角度,银行的创新业务都是在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市场有这个需求才会带动其发展。
某股份制银行管理层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监管与银行所站的角度不同,每家银行考虑的与监管部门考虑的会有一定的差异,银行看重微观多一些,监管当局看重宏观多一些。金融发展要有一个平衡点,监管当局和企业经营者也要有一个平衡点,但平衡点不是根据政策来的,平衡点也是市场的选择,监管也是市场的一个参与者。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银行要遵守,如果监管当局要了解数据,银行业会如实提供,至于监管者得到数据分析后得出结论,然后制定相应政策,银行也应遵守。
上述银行管理层人士同时表示,此次,银监会要求上报的数据很多,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应收款项类投资是否应该收缩,主要还是根据市场的情况而定,银监会的政策主要也是根据市场来定。当初监管没有将一些业务全部毙掉,也没有说所有业务不许创新,但创新就会有走偏的可能,就需要谨慎监管。银行首先会按监管的要求执行,然后再根据市场的变化推出适合市场销路的产品,至于产品在哪方面创新,要根据推出后整个市场的反应,再执行即时的监管规则。”
上述业内人士也表示,应收款类投资是买入返售的创新,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银监会要求银行上报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表明银行的这条路将受阻了,未来增长幅度可能会大幅下降。如果有真实的交易 (A银行有一些不良资产卖给B银行)还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A银行不良资产是通过一个通道再回到A银行,出现在应收账款项投资科目里则应受到严格监管。
不过,如果应收款项类投资受到一定限制,从经验来看,银行仍会坚持所谓创新,因为创新往往会走在监管的前面。某银行业研究员便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今年银行在买入返售之后的又一创新是委托定向投资。
据介绍,一般而言,委托定向投资把原买入返售项下的业务转入同业存放项下,但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属于通道业务。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多位银行人士表示,严格讲这种业务的会计记账有不合规之处,一些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等风格较为激进的中小银行,均有开展委托定向投资业务。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委托定向投资和委托贷款没啥太大区别,类似于理财专户的概念,属于银行换汤不换药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