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启示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最新《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快速膨胀,同比增长42%,规模达3万亿美元左右,然而我国尚无法对影子银行实现系统化监管。建议巴塞尔Ⅲ在设定流动性覆盖比例时,要求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的折价率高于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的折价率。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最新《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快速膨胀,同比增长42%,规模达3万亿美元左右,然而我国尚无法对影子银行实现系统化监管。笔者通过对英国影子银行现状,监管出发点、原则及建议的研究,得出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启示。
英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及分类
(一)影子银行的特点。英格兰银行前副行长保罗·塔克认为,影子银行的主要特点,一是不完全等同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对冲基金等不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二是非银行信用中介本质上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活力和效率,但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套利现象,严重扭曲了信贷传导机制;三是形式多样,既有基于商业银行信贷的“衍生品”,又有非流动性支持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证券交易商提供的大宗经纪业务等。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根据保罗·塔克的定义,英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财务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融资工具、证券交易商和证券化信贷市场等构成。
一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能够从居民、机构投资者和企业获得资金,通过购买各种商业票据、国债和回购业务进行投资与放贷活动。在金融危机期间,共同基金获得了部分国家央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如今货币基金行业已逐步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的主要供给方,因此,其自身的期限错配在危机时期不仅会对银行业流动性产生严重影响,还会使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更加脆弱。在欧盟国家中,共同基金的总规模在1.5万亿美元左右,尽管共同基金从事类似银行的业务,但却只受证券行业的监管。
二是财务公司。主要指不直接吸收存款,但通过发行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的方式进行融资,并向企业和居民提供贷款的公司。财务公司通过短借长贷的期限转换方式进行套利。金融危机期间,英格兰银行和美联储都通过类似窗口贴现的方式为这类公司提供了流动性。但这类公司不接受央行监管,使得其较高的杠杆率和期限错配结构可能成为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定时炸弹。
三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结构性投资工具。传统的商业银行是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主要购买方,通常由银行进行管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购买方不完全是传统商业银行,更多的是财务和操作都不透明的金融公司。
四是证券交易商。证券交易商是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机构,这类机构同传统商业银行一样进行信贷业务,但区别在于其既不能获得央行提供的流动性保险(放心保)也不受央行监管。此次危机经验表明,证券交易商很容易受到回购市场和对冲基金的影响,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
五是证券化信贷市场。该市场除包括共同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和证券交易商外,还包括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六是网络点对点信贷(P2P)。由于其较宽松的贷款条件、优惠的贷款利率、快捷方便的网上审批流程等传统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优势,P2P贷款在金融危机期间的业务规模迅速发展和壮大。但由于P2P贷款设立伊始被划分为民间消费信贷的范畴,因此其至今仍仅受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OFT)的监管,这导致对P2P贷款在资本金、流动性和风险管控方面的监管都处于真空状态。为解决此问题,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决定于2014年4月起,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P2P贷款进行全面监管。
英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出发点、原则及建议
(一)影子银行监管的出发点。英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是保护商业银行不被影子银行风险所感染;二是强调影子银行是相对独立的,但具有极不稳定性。FSB发布的2013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相比2011年,美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占全球的比重下降2%,而欧元区影子银行规模则上涨2%,目前,欧洲影子银行总规模在31万亿美元以上,已超过美国(26万亿美元)。欧洲银行体系与美国银行体系在业务往来上相互交织,导致许多欧洲银行均参与到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中。例如,英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而美国货币市场则是该债券的主要融资场所。
(二)影子银行监管原则。英国金融监管对影子银行的回应是既要保护银行不受影子银行风险的感染,又要防范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的风险。因此,金融服务局原主席特纳对英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一是重视信贷风险评估。因为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信贷是主要风险之一。由于银行家们总是习惯性遗忘过往种种危机,因此在经济上行时期,往往容易累计不良资产。二是容易产生风险的机构必须受到严格监管。虽然非银行信贷供给在总体上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但若放任其发展,将导致不受金融监管的金融活动出现准银行类危机,这将成为金融稳定的重大威胁。
(三)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一是商业银行资助或经营的影子银行业务(包括结构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和货币基金等)必须转移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由于这需要对现有会计规则进行修订,因此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但不能因为修改相关规定的繁琐而放缓对现有监管方式的改革。
二是建议巴塞尔Ⅲ在设定流动性覆盖比例时,要求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的折价率高于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的折价率。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转换的操作仍将继续在表外进行。
三是建议将货币基金分类为可变净资产价值基金和不变净资产价值基金,而所有不变净资产价值基金必须受到资本金要求的限制,以提高该基金投资者的撤资门槛和降低其撤资频率。
四是对于能够从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商、金融公司等),监管机构应使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对上述机构的短期债务融资进行监管并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严格监督。对证券交易商和金融公司的直接监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
五是对充当委托人的证券交易商,建议只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金和无抵押资产为自有业务融资,清晰地划分代理关系。对于非银行机构,应规定严格将客户的资金和无抵押资产与机构自有业务资金隔离,但允许非银行机构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为其所持债券融资。
六是证券化借贷、回购和抵押融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为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良好的场所。有鉴于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1.增加上述市场的透明度,建立交易信息库综合汇总数据;2.不允许金融公司和各类基金以证券化资产为抵押发放贷款;3.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其处理抵押品的方式被监管;4.监管机构应有权对抵押融资市场设置最低折扣率。
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启示
(一)加大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界定和监管。金融危机以来,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加大了对影子银行的甄别和监管力度。现阶段,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复杂性虽然不高,但规模不容小觑,FSB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增长42%。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程度较低,对影子银行尚无法进行全面的准确界定和系统监管。与此同时,我国也亟须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释放民间金融的巨大潜力。
(二)建立健全金融领域及产品的法律法规。影子银行作为传统信贷方式的一种补充,若得到合理有效的引导和监管,或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活跃市场流动性的作用。因此建议健全对民间金融、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领域和产品的法规建设。在最大程度保护商业银行不被影子银行风险感染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和鼓励民间金融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这类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鼓励金融创新并不意味着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相反应加大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吸储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影子银行运行的透明度。同时,应强化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机制,将杠杆率纳入监管目标,加强流动性管理,防止期限错配的泛滥,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准确性和应对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