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再开新渠 个人贷款可先行
在监管部门不断向保险资金敞开新的投资渠道大门时,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戴皓提出,希望继续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并将目光直接放在了保险资金用于贷款投资上。 3月5日,戴皓在会议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投资的风险明显低于股票投资,其回报率又高于高流动、低风险的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而中长期贷款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期限特点。”
贷款投资风险低?
几年来,拓宽保险资金运作渠道正逐步从业界呼吁到监管层放行,直至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2008年的“金融30条”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近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又在公开场合透露,保监会即将出台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实施办法,并考虑允许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股票。
但是,戴皓认为,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投资渠道较缺乏,国内保险业的投资主要投放于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上。伴随着利率下调预期,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也将持续递减,造成我国保险业未来出现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较大。
“同时,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还是期限长短,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果。”戴皓称。
戴皓认为,基于保险资金对长期性、安全性、收益性的特殊要求,应有现金流稳定、投资收益率较高且期限较长的资金运用渠道与之相匹配,“贷款投资比较适合保险资金,其收益较高且稳定,不仅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特性,还可以借此与客户建立稳定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目前我国仅允许银行直接进行放贷,政策上还不允许保险资金进行贷款投资。
根据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保险产品的交费期和责任期多数长达20年以上,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看似保险资金相对于银行更适合开展中长期贷款。不过,业内人士对这一建议褒贬不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徐高林表示,贷款投资确实符合保险资金的期限匹配特点,可以考虑试点运作,但比例不宜太高。
另一业内人士称,保险资金可以精确地预计未来年度中必须向受益者支付的资金规模和时间,因而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不是很高,可以考虑贷款投资。
而一保险公司管理层人士对此持反对态度,“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保费收入,本身就是负债,承担着赔付和满期给付的责任,如果用于贷款,成本过高,一旦出现坏账就会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个人贷款业务先行
合众人寿的研究结果显示,美国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比重依次为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德国保险资金投资于抵押贷款和银行存款的比重要高于英、美等国家,体现了稳健性的特点;而日本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决定了其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中贷款占比较大,目前证券投资列第一位,贷款居第二位。
戴皓建议,如果放开这一投资方式,可以率先进行分散性较好、风险较小的个人贷款业务,待条件较为成熟以后,再进行企业贷款业,为确保贷款的偿还,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一般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并重点考虑住房按揭贷款。
高林表示,国外确实存在保险资金用于贷款投资这一形式,但比例波动比较大,以美国为例,贷款所占投资资产的比重已从1970年代的30%-40%下降到目前的10%以下。“对此我们应该谨慎对待,不要对国外经验已经证明被逐渐淘汰的渠道花费太多精力。”
国内其他保险公司也对贷款投资早有关注。在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时,时任中国人寿首席投资官刘乐飞曾表示,看重双方在贷款领域务的合作,将利用国开行在贷款评审、技术、网络、项目等方面的优势,以银团合作的方式共同放贷,规避风险。
前述保险公司管理层人士则认为,倒不如先把开创多时的保单抵押贷款业务运作起来,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做抵押,贷款对象比较明确,风险也较好控制。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人,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在台湾,保单贷款比银行贷款更受人们青睐。
台湾国泰人寿北京代表处一人士称,台湾很多人都使用保单贷款的方式,而这笔钱可能用于交纳其他保单的费用,也可用于买房等,还款的时间则是直到保单失效的时候为止,同时由于保险和银行是混业经营,因此银行可以对进行保单贷款的客户提供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