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期而至的“制裁例外”原则

王腾 |2014-02-07 23:462406

《爱国者法案》将全球商业银行绑在了美国反恐反洗钱的战车上,该法案所确立的“长臂管辖原则”会导致外国银行因违反美国国内法而被起诉,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影响银行的国际声誉。慑于“长臂管辖原则”,银行开始以违反国际制裁政策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从而产生了“制裁例外”的情况。

文/王腾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国内G银行办理了一笔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开证行是某欧洲银行孟加拉国分行,金额26,000美元,出口商品为化工产品单丙烯,进口商是孟加拉国某公司,货物的卸货港也在孟加拉国。G银行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之后,G银行将单据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向G银行发送MT799报文,称开证行已经收到G银行邮寄的正本单据,但是由于开证行内部的制裁政策,开证行无法处理该笔业务,因此必须将单据退还G银行(We have received an original document from your bank. However, because of our group’s policy on sanctions we are unable to proceed with the transaction and must therefore return the documents to the sender.)。

开证行没有基于单证是否相符,而是以违反内部制裁政策为由拒绝付款,对G银行不啻为晴空霹雳。经过研究,G银行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是立即将情况通告出口商,请出口商联系进口商,探讨解决办法;二是立即向开证行回电,要求其解释该笔出口业务究竟违反了哪些反洗钱政策;三是查询联合国、欧盟、美国针对恐怖主义、核扩散和洗钱而制定的制裁名单,落实本笔业务所涉及的进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实体和个人是否在这些制裁名单内。

经过落实,本笔业务所涉及的进口商、出口商、提单的被通知人、承运人、保险公司、承运船舶均不在制裁名单内,但是经出口商多次向承运人和货代公司查询,货代公司最终承认,该笔业务的承运人是美国制裁最严厉的中东某国。G银行查阅提单后发现,集装箱号前缀正是该公司的集装箱箱主代码。

由于开证行目前正在接受美国当局反洗钱调查,因此在处理业务时非常谨慎。

在搞清楚开证行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后,出口商征求了G银行的意见,并与进口商达成一致,双方通过孟加拉国一家当地银行办理托收。10天之后,对方银行收到单据,进口商付款赎单,了结本案。

案例分析

按照UCP600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则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开证行以违反反洗钱政策为由拒绝付款,的确开创了国际结算业务的先例。表面上看,好像是开证行违反国际惯例,无理拒付,拒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当前国际结算所面临的形势,我们就会发现,情况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真相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9.11之后,美国政府将对银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提升到了国家安全的位置,2001年10月颁布实施的《爱国者法案》建立了全球金融反恐、反洗钱的监管架构。该法案中有十几条与国际洗钱的监控有关,覆盖面为3万多家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使承担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展,对各国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虽然,《爱国者法案》只是美国的国内法律,但是该法律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即如果外国金融机构涉嫌违反美国有关法案的规定,只要上述机构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在美境内开有账户,原则上美国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长臂管辖原则”对于世界各国银行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最为直接。

就本案而言,由于“长臂管辖原则”的实施,开证行必须执行美国的制裁措施,否则将面临美国的诉讼或罚款。而且,法律的效力大于国际惯例,美国法律的效力大于UCP的规定,因此即使本案中出口商提交了相符单据,但是由于交单违反了外国法律,开证行仍然可以不付款。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简称OFAC)是具体制定和实施美国政府制裁的机构,OFAC直接隶属于美国总统战时和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经特别立法授权可对美国境内的所有外国资产进行控制和冻结。OFAC定期发布美国政府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名单,对与这些实体和个人进行的金融交易进行冻结或者扣留。近年来,随着世界性的反洗钱运动的深入,OFAC的政策和指令,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无法忽略的经营原则。

目前,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逐渐加快,在全球布设的分支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工、农、中、建、交行和招商银行都在纽约设有分行,国内绝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地区性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美国开设了美元清算账户,因此国内银行的任何一个分支机构违反了美国制裁措施,就可能导致其总行被美国法院起诉,被处以巨额罚款,进而影响其国际声誉。

2009年以来,先后有澳大利亚、瑞士、英国和美国的多家国际大银行,因为从事受美国制裁的业务,受到巨额罚款,最大单笔罚款金额高达5.36亿美元。

目前OFAC制裁有如下特点:

1、制裁范围不断扩大。OFAC制裁令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资金汇划领域,还包括单证等其他载有制裁名单信息的业务,比如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运输船舶、承运公司和货代公司等。

2、制裁力度不断加大。只要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实体和个人在制裁名单中,该笔业务就要接受OFAC的审查,而不考虑制裁是否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本次退单事件中,虽然进出口方都不在OFAC的制裁名单内,但是货物的承运人涉嫌制裁,银行仍然退单拒付,造成货物压港,产生大量滞港费。

3、国际制裁网络已经形成。美国法律明确要求所有美国银行,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都有履行包括OFAC制裁令在内的相关美国反洗钱法律的义务。只要美国监管当局认为某些交易危及美国的安全和利益,美国监管当局就可以对发生在美国境内外的美元和非美元银行交易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美国的制裁法令对美国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对美元和非美元交易都有效力。

 4、审核原则不透明。尽管目前发生的一些案例中,外国当局或者银行释放了被扣单据、解冻了被扣资金,但其审查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尚未透露,造成无据可循,无章可遵,加大了进出口企业和银行经营的风险。

应对措施

面对这种形势,进出口商和银行都必须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避免卷入受制裁业务,导致货款被冻结或者被扣划的麻烦。

1、对于受国际制裁的敏感国家。如果业务所涉及的客户、银行、保险公司或者运输工具没有被列入国际制裁名单,但是其所在国属于敏感国家,可以在做好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和对方银行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谨慎处理,应尽量使用非美元结算,避免通过美资银行或美资控股银行办理业务。

2、对于受国际制裁的实体和个人。在与客户签署贸易合同之前,一定要查询国际制裁名单,落实对方客户是否在制裁名单内。如果在制裁名单内,要避免和这样的客户做业务。在出口交单时,除了查询对方进口商,还应该查询单据所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工具(比如船名)是否在制裁名单内。

目前,美国财政部定期公布制裁名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简称SDN名单,网址:http://www.treas.gov/offices/enforcement/ofac/);联合国制裁名单网址: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欧盟制裁名单网址:http://ec.europa.eu/external_relations/cfsp/sanctions/consol-list_en.htm,供读者参考。

虽然个别欧盟国家也推行“长臂管辖原则”,但往往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但是美国法律法之所及,事能管辖,因此从影响力、执行力度、制裁力度看,SDN名单对国际结算业务影响最大。在业务实践中一定要高度重视SDN名单。对于美国制裁的业务,绝对不可以使用美元结算,也不能通过美资银行或者美资控股银行办理业务。

那么,使用欧元、日元或者其他币种是否就能保证安全呢?让我们看看下面一组事件:2010年6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第1929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轮制裁。此后,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政府纷纷出台对伊制裁措施。美国政府6月16日宣布对伊朗实施进一步制裁,把更多伊朗个人和实体纳入制裁名单; 7月26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外长会议上通过了对伊朗的新制裁措施,重点针对伊朗的石油与天然气领域;日本政府9月3日上午召开内阁会议,决定追加对伊朗制裁措施,以进一步对伊朗施压;韩国政府9月8日宣布了对伊朗的制裁方案,今后将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与伊朗金融交易,并要求伊朗国民银行首尔分行暂停营业6个月。

从上面的一系列制裁措施看,在美元、欧元、日元等主要国际货币的清算渠道受阻的情况下,目前,国内银行发起的业务都面临被外国政府和组织冻结资金、扣押单据的风险。

案例小结

    首先,要加强国家风险防范意识。与受制裁国家进行贸易的风险日益加大,无论是银行还是进出口企业都必须强化国家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被冻结资金或扣留单据的风险。其次,要及时跟进国际制裁措施。对于美国、欧盟、联合国拟定的制裁名单要及时更新,办理业务前认真查询业务涉及的实体和个人是否受制裁。第三,要认真甄别受制裁业务的类型。如果进出口业务的当事人不在制裁名单内,而当事人所在国受到制裁,则应谨慎处理此类业务;如果进出口业务的当事人受到制裁,则无论其所在国是否受制裁,应停止办理此类业务。第四,要严格把握客户准入关。对新客户、新交易对手要严格审查,比如目前比较敏感的南亚、中东、非洲航线,如果涉及这条航线的业务中出现新的承运人、货代公司、提单签字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几十年来,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已经被业界所公认,然而本案例对这一原则形成了严重挑战,打破了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介入基础交易的国际惯例。现在潘多拉的盒子已经打开了一条缝,预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开证行以“国际制裁”为由拒付单据。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仍然不断困扰我们的时候,信用证“制裁例外”已经不期而至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作者系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专家委员会反洗钱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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