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历10年高速狂奔 商业银行绕开监管套利
任何创新都是把双刃剑,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在为信托业激发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不小的监管风险。资料显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质押融资,是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中的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进行有目的处分或者管理。
在经历了10年的高速狂奔后,当前信托业面临转换跑道的现实。无论是2014年即将到期的兑付压力洪峰,还是高悬的107号文监管利剑,信托业必将打破原来过度依赖类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成为信托业转型的必经之路。
作为业内的标杆性事件——平安信托信托收益权质押业务完成首单放款,这意味着信托业对信托收益权流动告别初步探索,进入了实质运作阶段。
然而,任何创新都是把双刃剑,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在为信托业激发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不小的监管风险。
红:激活受益权存量 解放信托产品流动性
尽管一直以高收益著称,但由于产品设计缺乏流动性,信托产品客户一直饱受流动性困顿之苦。而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则让信托实现高收益的同时增强了流动性,大量受益权存量被有效激活。
资料显示,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质押融资,是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中的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进行有目的处分或者管理。
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方式,股权收益信托可以重新分配股东权利,受托人享有股权中的收益权,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自由、有目的处分和管理股权收益,获得财产增值;而委托人继续行使除收益权以外的所有的股东权利。其中,收益权回购协议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属性。
与原有的信托质押融资业务相比,该产品业务时效更高、融资利率较低。该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作为宗旨,所以融资利率的确定主要是“资金成本+风险溢价”,因此,相比同类型的质押融资业务利率更低。
流动性作为衡量金融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转换中交易费越低,则该资产流动性就越高。较高的流动性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合理定价和风险缓释,而流动性低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就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并且风险得不到有效释放。
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
黑: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商业银行绕开监管套利
据业内人士分析,在已被叫停银信合作业务中,由于存在监管漏洞,因此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
首先,新规中将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另一个风险来自于加大了宏观调控难度。
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影子”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
另一方面交易链条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之间交叉传染。
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