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路平 |2014-01-23 16:304186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中国主动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目前,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加入WTO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在一定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成为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对外需的调节而对整个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这样出口退税政策就可以被看做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在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总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早期发展时期(1949—1957);停滞时期(1957—1978);初步恢复时期(1978—1983);形成时期(1983—1994);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
1994年中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随之出口退税政策进入建立与调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也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当年依据国际惯例,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17%和13%的政策;对从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6%的政策。出口退税和零税率政策执行不久,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即由原来的17%和13%下调到9%、6%、3%,综合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2007年,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连续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产业的冲击。
从前几次调整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率与出口增长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如1995年7月1日,中国的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急剧降为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39.1999年7月1日,中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为6.95.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明显,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利用这一手段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是目前经济刺激计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二、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受到了很大冲击,中国的对外贸易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巨大影响,这对于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的中国经济发展来说无异于是一次地震。为尽量缓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上调出口退税率就是其中的一项政策。
(一)应对金融危机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从2008年下半年起,已经连续六次提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是2008年6月13日、8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09年1月1日、4月1日。相关统计显示,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中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明显增加,不仅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部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表现出跌势趋缓的积极现象。
(二)出口退税率上调的积极作用
1.减轻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据了解,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每上调1个百分点,即可为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获得76亿元人民币的退税额。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8月和11月,国家先后将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了2个和1个百分点,很快纺织工业产品出口形势就得到好转,2009年1月在工业出口下降了17.6%的情况下,纺织工业出口却能基本与2008年持平,仅下降0.2%。此次将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提高到16%,对于相关企业降低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将带来实质性利好影响。
2.配合产业调整规划,提振企业信心。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可能是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在2008年12月实现小幅加快增长。11月出口同比下滑3.8%的纺织纱线、纤维和相关产品,12月出口同比增长0.4%,服装及衣着附件和鞋类出口12月份分别同比增长10.9%和23.6%,较11月4.8%和21.8%的同比增速有所上扬。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为了配合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实施,在之前出台的调整振兴规划里就已经提出了通过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出口关税的办法来减轻负担。因此,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中国主动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
(三)出口退税上调的局限
1.出口退税率上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进出口形势。退税率上调对出口来说只是一个短期利好,并不能彻底改变外贸形势,因为中国进出口形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外部需求决定的。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衰退后,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需求大幅缩减,企业出口订单锐减。虽然企业可以通过迅速调整产品出口方向,将出口方向从欧美日转向南美等国家,有的企业也确实已经重新拿到订单、开工生产,似乎最困难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但每次出口退税上调后,很快就会收到外商提出降低产品报价的要求,导致企业并没有真正获得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政府补贴了外商,使得提高出口退税率实际效果有限。
2.出口退税率再上调的空间已非常小。目前中国的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国际贸易组织有关公平贸易政策出口产品零关税的内容,企业出口退税率最高可至17%,一些企业人士和专家都表示,希望将出口退税率一次调整到位,甚至有些行业可望与国际接轨,实现零税率。但是在经历了近一年连续六次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高,大部分行业的出口退税率继续上调空间都非常有限。
3.出口退税率上调可能使贸易出口摩擦抬头。国际贸易对一国进出口政策十分敏感,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上调降低了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使得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得以加强,影响了一些国家国产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造成贸易摩擦抬头。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了解到,2009年1月末,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对从中国进口的铝平滑辊和铝箔产品,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2月27日前向该局表明立场。2月份又传出消息,加拿大对从中国进口的铝挤压材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认为中国铝挤压材行业不属市场导向行业,并裁定高额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日前加拿大、印度等国已经开始向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实施贸易保护政策。

  三、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为使中国尽快走出出口大幅度下降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困境,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上应该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一)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中国加入WTO后,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到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去,我们在享受世贸成员权力的同时,也将不可推卸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和完善与WTO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税收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立法级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也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
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在中国经济已驶上高速发展道路并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着实让人感到有点落伍。不仅退税资金长期不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日常的退税管理各个地区也自成体系,出现了大量的外部不规行为,使出口退税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出口骗税的屡屡发生。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财政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将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步伐,在加快中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是目前中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加入WTO后认真、严格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迫切需要。
(二)确定最优出口退税率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也鼓励各国通过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办法实现自由贸易,并且强调各成员方不得将出口退税视为出口补贴。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对出口商品退还已征的国内商品税,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全部退还。这就给各国处理出口商品已征的国内商品税留下了较大自由决定的空间,即各国可以自行确定退税的程度,如全部退还或部分退还,甚至还可以不退还。税收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最优出口退税理论就是研究在不违背经过国际协调的国内商品税课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多大程度的出口退税能够实现国家福利的最大化。
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是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倒数,其经济学含义在于: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外国消费者对出口征税引起的国际市场价格的上升反应越差,那么其需求数量变化就小,越利于出口国将出口征税转嫁给国外,这样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高(最优出口退税率越低)。反之,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就越低(最优出口退税率越高)。如果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无限大,本国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无法使外国消费者接受更高的价格,出口征税只能使本国的福利减少,此时最优出口商品税税率应为零(最优出口退税率为国内商品税征税率)。
从中国出口产品的性质上看,很多出口产品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需求弹性比较大,只有部分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甚至占有垄断地位,需求弹性很小。根据最优出口退税理论,考虑行政管理和实践的可行性,确定中国出口退税程度的基本思路应是:大多数产品实行完全退税政策;对少数国外需求弹性很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特产品和稀有矿产品等实行不完全退税或不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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