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保将货款追偿进行到底
从2008年开始,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所遭受的损失大幅增加。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接到的企业报案情况来看,在美国,80%以上进口方不付款的案件中均存在着各类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信保的追偿专家建议出口企业:考虑美国企业的破产概率上升、变相破产的出现,企业在对美出口出现货款拖欠风险后,应当积极应对、灵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出口风险激变 对美出口企业需关注
2008年底,中国信保连续第四年对外公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在最新一版的国家风险报告中,全球有48个国家的风险水平上升、风险评级调降,调降规模达到了25%,调降幅度之大已创纪录。
最引人注意的是,此次调降风险评级的许多国家都是市场经济相对成熟、传统上出口风险较低的发达国家。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美国为例,由于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传染到了其他领域,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受损,因此,中国信保国家风险评价体系首次调低了美国风险评级。
据统计,从去年开始,我国出口企业在美国市场的损失大幅增加。从中国信保接到的企业报案情况来看,纺织类和机电类商品的报损金额最多,均已超过千万美元。争议类型主要包括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而影响可销售性、不按合同数量供货导致索赔、延迟出运引起销售过季、库存积压或订单取消、不正当竞争和侵权纠纷等。更为严重的是,对美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报损案件普遍具有金额较大、纠纷严重、破产频发和诉讼案多等特点。
中国信保理赔追偿专家向出口企业负责人建议:为最大可能减少风险隐患,出口企业应细致订立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考虑到美国企业破产概率上升,变相破产的出现,出口企业在风险出现后应当积极应对,注意追讨账款的时效,巧妙采取策略谈判,积极利用诉讼工具,灵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利用诉讼武器 将追偿货款进行到底
据悉,对于如何利用美国诉讼制度进行美国买家拖欠货款的追偿,中国信保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完备的信用数据库系统以及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在美国危机尚未大规模爆发前,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以OA(Open Account Trade,即“赊销”)30天的支付方式出口了价值11万美元的货物。但应付款日截止后,买家B公司却以“现金流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考虑到B公司良好的历史交易记录,A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延期付款要求。付款展延期满后,B公司却提出因A公司生产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濒临破产,因此无法安排付款。A公司虽多次催讨,B公司均不予答复,继续拖欠货款。万般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接到A公司的委托后,中国信保立即对买家B公司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发现B公司运营状况正常,并无关闭或出售的迹象,可以初步判断买家属于恶意拖欠货款,利用A公司的信任试图逃避债务。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信保以A公司的名义对B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在接到诉状后的第15天,B公司主动与中国信保的律师取得联系,请求中方撤诉,并承诺分六期还清欠款。中国信保坚持让买家全额一次性付款,否则将诉讼进行到底。终于,在答辩期满之际,买家B公司如期付清了全部11万美元的欠款。
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中国出口商都像上面案例中的A公司一样,在国外买家拖欠货款初期容易轻信买家的还款承诺,并在买家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迟迟不愿采取诉讼追讨的措施。许多美国买家正是看准了中国出口商的这一心理特点,认为中国出口商无法对其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威胁,从而得寸进尺、一再逃避债务。
因此,中国信保建议:针对美国买家的拖欠货款案件,特别是拖欠金额在10万美元左右的,中国出口商应积极利用美国的诉讼制度,变被动为主动,向美国买家施压,以达到追偿的最佳效果。
案件启示
在解决纠纷上,中国人素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境界,其文化根源在于儒家的中庸之道。与此相反,美国人对法律有一种近乎信仰的热情。法律至上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经根深蒂固。因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已成为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商业运营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由于美国法律程序完备,而且诉讼费用相对合理,如果在商业经营中发生争议,美国人一般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 中国信保的追偿专家表示,因此,在遇到贸易纠纷时,我国对美出口企业也应充分考虑采取诉讼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专家表示,利用诉讼对美企业欠款进行追偿,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关注美国诉讼流程,做好诉讼准备工作。诉讼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准备与心理准备。文件准备是根据诉讼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的文件,分析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债权清晰,且证据齐备,对诉讼会更加有利。
心理准备是对诉讼的周期有合理的预期,美国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诉状送达,被告答辩,发现程序,开庭审判,判决执行。一般来说,当诉讼金额低于10万美元,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务人如果希望继续经营,节省律师费用,一般倾向于回到谈判桌前商讨和解方案。
其次,把握尺度,适时和解,解决纠纷。在美国启动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但最终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很少,95%的案件都是通过庭前和解的方式告终。因此,美国的诉讼制度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法律框架下展示证据、促成纠纷双方和解的平台。和解贯穿于诉讼始终,通过双方的博弈,和解可能发生在任何时点。
第三,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签订全面免责条款。如果诉讼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一方面要通过书面和解协议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由于和解过程中,不一定会就纠纷中的谁对谁错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需要通过全面免责(GeneralRelease)条款来规避日后发生纠纷、旧事重提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面免责条款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全面免责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全面免责的范围与内容;即使未来出现至今尚未发现的问题,全面免责依然适用。含有全面免责条款的和解协议一旦签署,双方的纠纷基本得以解决。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与海外买家进行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美国等国家的诉讼制度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必要时可寻求中国信保等专业追偿机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