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了《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这是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在统计原则、范围和分类以及框架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同时强化了国际收支头寸存量统计。这些变化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发布实施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新办法在我省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积极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咨询电话:0931—8800739。
(原标题: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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