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立法监管保理业务
银监会要求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必须尽职调查,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存在。中国银行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保理业务总量为2.8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26.94%;2013年上半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3万亿元,同比增115.79%。
银监会要求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必须尽职调查,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早报记者 张飒
针对迅速扩容的保理业务,监管部门拟立法规范。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银监会拟要求银行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对保理业务进行“全流程控制”。
保理业务,简而言之,是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从银行或商业保理机构换取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因其适合于日益普遍的赊销项下贸易活动,尤其受中小企业、物流行业、电子商务等领域企业的青睐,近年来,保理业务在中国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中国银行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数据统计显示,2012年保理业务总量为2.8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26.94%;2013年上半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3万亿元,同比增115.79%。
上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被要求在明年1月10日前反馈给银监会。
纳入全面风控体系
在此之前,对于银行保理业务管理仅有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0年制定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并无专门的法规。
或因为此,各家银行办理保理业务的门槛不一,部分银行存在放松融资审查并借保理融资之名对企业存量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变相输血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风险向该领域的累积。
与此同时,大量进入这一领域的民资以及外资背景的保理公司为撬动资金杠杆,最后也是找到银行来承接相应的应收账款。截至今年8月20日,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已达137家。
而针对上述市场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应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监测保理业务风险。
此外,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并审核相关单据原件及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理存在,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银监会还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这比此前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明确的保理业务授信审批原则要严格。
或允许银行在自贸区设立专业保理公司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保理业务的相关的政策放开,征求意见稿亦重新定义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业务。
征求意见稿称,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称为国际保理,而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
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自贸区内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此前在一个会议上透露,未来自贸试验区可能还会有银行成立专业保理公司等相关政策。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同一场合也说,银监会将从鼓励和促进的角度出发,在商业银行开展保理等贸易金融业务中涉及的风险监管、金融创新等方面加强研究和立法,以推动该类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保理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也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要求,一是在业务评估阶段除考察借款人本身资信和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履约能力之外,还需对买方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等进行调查与评估;二是在融资发放前,必须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买卖双方历史履约纪录,融资金额应依据卖方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匹配发放;三是在融资后,需要对融资申请人开立专门的保理业务回款账户,用以监管买方回款;四是出现预警信号,必要时暂停后续融资的发放,并采取相应的保全及追索措施。”王岩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