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
国税局12月9日消息,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如下: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09日讯 国税局12月9日消息,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如下: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