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印度和日本的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2013-11-20 17:01 2000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商务部网站20日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商务部网站20日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终裁决定自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自今年11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公告明确,对印度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24.6%至57.4%,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税率为47.9%。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5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网站20日还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今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原标题: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印度和日本的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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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务部 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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