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剖析快递行业三大乱象
郑佳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是的,快递的投递时间是从电商将货物交付给快递企业之时起算,而不是普遍认为的从下单成交时起算。记者:现在很多快递行业的问题被指根源在加盟模式,很多人认为应该改变这种门槛低、管理乱的现状。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郑佳宁
《法制日报》记者范传贵
对话动机
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管理混乱、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接连浮出水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佳宁,长期关注和研究我国物流与快递行业,对其中的法律问题有着独到专业的见解。如何给乱象频生的快递行业下一剂“良方”?《法制日报》记者与郑佳宁展开了对话。
“快递变慢递”:
并非单一快递原因
记者:我们谈论快递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从厘清这个行业的本质开始。快递行业是由邮政法进行规范的,从法律角度,它和我们通常所说的邮政服务有什么区别?
郑佳宁: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寄递活动分成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两种,其中邮政普遍服务涉及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是邮政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而快递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营利性商业活动,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属于市场经济调节的范畴。
记者:众所周知,近年来快递行业的迅速兴起,归功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从业务流程上,快递企业是网购商品的承运方。那么从法律上说,购买者和电商、快递分别是什么关系?
郑佳宁:这里有两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网络上购物,只是与电商(如淘宝商户等)签订了合同,这是一重买卖关系;电商找到快递企业进行寄递,这是一重运输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两者不能混淆,用户与电商的约定不能约束作为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快递企业。快递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缔约自由,可以决定是否与电商签订寄递合同,以什么样的价格、时效成交。
记者:我们注意到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双11”快件单日最高业务量出现在11月13日,就是在消费者下单两天以后。这是不是意味着广受质疑的“快递变慢递”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并非快递企业单方面的原因?
郑佳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是的,快递的投递时间是从电商将货物交付给快递企业之时起算,而不是普遍认为的从下单成交时起算。
记者:如今网购的高低峰差异就像春运期间的客流一样,几乎是无法改变的现状,这也是导致快递延误的客观原因之一。快递行业要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
郑佳宁:其实,快递企业也希望能跟上网络商家的促销脚步,但这里有个成本——效益的计算问题,促销是偶发性事件,如果按照促销时业务量进行人员、运力的日常配备,必然会造成大量的资源闲置和浪费,导致企业的亏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发展。
我觉得还是应该采取市场手段进行调节,比如价格的调控、时效延误保险等等。
“加盟门槛低”:
应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记者:目前快递业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很多都发生在快递加盟企业,这就将矛头指向了特许加盟这种经营模式。能否先介绍一下国内快递行业运营模式现状?
郑佳宁:快递业务的经营模式分为直营、加盟和代理三种。有一些经营快递业务企业采取了直营的模式(如EMS、顺丰),然而加盟、代理却是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的主要模式。民营快递企业网点便捷、价格优惠,同时也解决了很多劳动就业问题(截至2013年10月,我国快递从业人员已突破80万),是我国快递市场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加盟的本质从商法的角度看是特许经营,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
记者:现在很多快递行业的问题被指根源在加盟模式,很多人认为应该改变这种门槛低、管理乱的现状。您怎么看?
郑佳宁:在提倡政府简政放权的今天,不宜对企业选择何种经营模式做过多的行政干涉。
不过,快递业务的加盟有其特殊性,就是“全网性”。通俗一点说,就是一个小小的快件是流动的,通过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个环节才能到达用户手中,这就需要全面覆盖的网络支持。所以说,快递加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其中一个加盟的经营场所关停,就会影响该服务区域的全部快件的收递工作,甚至是整个寄递网络的中断。
对于快递加盟的管理,应当在研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制度去引导和规范其市场行为。目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加盟问题已经有了框架性的规定。由于快递行业是一个仍在成长的朝阳行业,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已经出现的问题,发挥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智慧,不断创新完善,在加盟准入、加盟变更、被加盟人责任、保证金使用、应急处理等问题上有所突破。
“客户信息泄露”:
应制定信息治理制度
记者:不久前曾经出现几家快递企业倒卖客户信息的事情,您怎么看快递信息保护问题?
郑佳宁: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快递信息可能会通过很多途径泄露。以网购为例,电商能够知悉用户的信息,网络平台会有相应的记录,快递企业在寄递中不可避免地接触信息,用户如处理面单不善也会导致信息的外泄。所以,在追究快递信息泄露责任时,一定要个案分析,不可先入为主。
信息权和隐私权是不一样的。隐私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其获取往往是非法的。信息通常是用户主动提供的,希望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使用。隐私权是纯粹的私法权利,运用民法手段即可以达到救济的目的。而信息权兼具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性质,需要制定特别的保护方法进行管理。
记者:特别的保护方法是指什么?
郑佳宁:信息权本身的内涵十分丰富。快递信息分为用户信息和经营信息,既涉及人身权又涉及财产权。谁应该享有信息权?谁有权搜集和保存信息?谁负有信息侵权的举证责任?损害赔偿如何计算?信息的公共安全问题怎么解决?这一连串问题都亟待解答。
有一个好消息是,刚刚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对信息权的保护进行了初步的尝试。相关部门应该抓住这个契机,认真研究本行业特点,积极制定快递行业的信息治理制度。总之,在这个网络时代里,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