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信用卡罚息不能脱离公平边界
日前,深圳读者刘小姐向当地媒体反映:“2007年9月我的信用卡透支欠下本金1913元,今年2月欠款已达到了20500元,银行的罚息及滞纳金比高利贷还高!”这则金融案例,让人们的目光投向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由于我们无法弄清楚到底报道中提到的那家银行按照多少本金计算罚息和复利,因此也就不晓得刘小姐反映的事实是否准确。但有一个情况不容忽视:目前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的,均按照全额本金进行罚息和计算复利。这令许多客户难以理解。按理说,应按照实际透支逾期不还的额度进行罚息才合情合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银行方面出于防范信用卡透支风险,按照让不守信之人付出加倍经济成本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但这种国际惯例之所以被国内银行用得淋漓尽致,也不排除背后有利益驱使。当前商业银行都把中间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重要增长点,而银行卡正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在银行卡上附加的对客户的收费可谓五花八门。信用卡透支巨额罚息一方面惩罚了不守信用之人,另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这对银行来说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这里面需要探讨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惩罚性处罚是否可以脱离公平的边界?惩罚不守信用之人,是否可以把违约人按期归还的透支资金部分也计算到罚息本金里面?以笔者看,这对于客户来说显失公平,对于银行来说有不当得利之嫌疑。而如果对未按期归还的透支款部分提高罚息比例,也比把已归还的本金计算到罚息本金里要好一些。任何惩罚性措施都不能明显脱离公平的边界。
其次,究竟应该由谁制定“游戏规则”?客户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就等于与银行确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在自己的银行卡章程里制定有利于自己趋利的这样那样的规定,强迫客户接受,这是“霸王条款”。而甲乙双方的“游戏规则”不应由双方制定,带有普遍性的事项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制定和监督落实。
拿“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全额罚息”问题来讲,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不能依靠某一家银行的自觉或良心发现而取消,而应由监管部门统一做出规定并严格监督落实。目前,工行虽然取消全额罚息,但其他银行没有一家跟进。这充分暴露出了我国金融特别是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只要你监管不严,银行就会钻空子追求收益最大化。银行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在服务客户、收费监管方面一直有漏洞,不能令各方满意。
因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迅速对工行取消全额罚息进行调研,然后,做出全国性取消“信用卡逾期不还全额罚息”的不公平规定,并加强对银行服务以及收费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