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为企业融资担保

刘怀宇 | 2013-10-11 15:38 864

(记者/刘怀宇)昨日,《广州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BT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其债务举借、偿还计划必须按《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怀宇)昨日,《广州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BT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交通、环保、水务、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领域,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不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可采用BT方式建设,民间资本可投资到这些项目,但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融资担保。

  据广州市财政局预计,2013年末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为1340.48亿元,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99.52%和19.37%。如何防范广州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BT项目导致新的政府性债务出现成为了《办法》关注的重要方面。

  《办法》明确提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需采取BT方式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形成政府性债务的,其债务举借、偿还计划必须按《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另外,市政府部门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另外,重大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回购可采用“里程碑”式的支付方式。“里程碑”指项目业主根据项目时间和进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关键工作任务和完成关键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当项目“里程碑”事件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可按BT合同约定支付单位工程的回购款。这也意味重大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并非一定要全部竣工后才能汇款,这一方式可一定程度上加快资金回笼,缓解民间资本的资金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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