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有望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被限定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针对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门槛在修订稿中被降至600亿元。
■ 银监会拟大幅放宽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条件
民资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政策松绑首先在消费金融公司“小试牛刀”。
银监会昨日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与2009年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稿对出资人条件大幅放宽,并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作了修改和调整。
对于修订的原因,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此前定调下半年工作重点时提出,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最引人注目的是,与现行的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稿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类型。
“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将获得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机会。
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被限定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此外,针对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门槛在修订稿中被降至600亿元。
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类型,其中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被定义为主要出资人,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为一般出资人。
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0%。
对于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
鼓励出资人承诺“流动性支持”
修订稿还进行了一系列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
据悉,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修订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修订稿指出。
而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修订稿还提出,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允许开展异地业务
此外,修订稿还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银监会早在2009年就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北京银行在北京市筹建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筹建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的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派富集团有限公司(PPF)在天津市筹建独资的捷信消费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随之相继设立。
据中国证券网,银监会亦宣布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由现有的4个大幅扩容,新增的10个城市分别为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此外,根据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