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对信托业机遇大于挑战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对于特定的信托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1、竞争加剧。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2013年7月2日,《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8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9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时会见企业家代表时,明确指出将继续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信托行业的影响总体而言是非常积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扩大,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管理的信贷资产增加,势必增加信托公司的业务收入,提升行业利润。特别是,信托公司一直处于盈利模式探索过程中,担任专职受托人也可能是信托公司未来业务模式之一,现阶段的试点规模扩大有利于一些信托公司培养核心竞争力、确定未来业务模式。
2、有利于深入金融同业合作,提升信托公司业务水平。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多金融行业,信托公司在同同业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深入学习同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特别是作为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的商业银行,是金融行业的龙头,在金融资产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信托公司必能从同商业银行的合作中学习有益经验,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
3、有利于信托公司识别和评价客户,提升客户开拓水平。发起机构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而言都是优质资产,信托公司在管理这些资产的时候不难发现一些优质企业的共同规律,将其借鉴到自身的业务开拓过程中,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提升自身资产流动性,加快业务发展。随着近些年信托行业的迅速发展,信托公司的自营及信托贷款资产也已经有几万亿之巨。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信托公司也可以逐步探讨和尝试自身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可行性,以提升资产流动性。
当然,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对于特定的信托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1、竞争加剧。随着试点扩大,每家信托公司都希望能从中分得一杯羹。但市场规律是强者恒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信托公司必然获取越来越多的机会、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而某些信托公司可能一单业务都获得不了,甚至没有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受托人的资格。不仅信托公司内部竞争加剧,信托公司可能还面临着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虽然还没有在此市场获得受托人牌照,但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垂涎是明显的,如《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说,信托公司必须趁现在还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情况下,加紧提升专业化水平,提升服务意识,才有可能在未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业务上占有一席之地。
2、业务风险提升。在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信托法体制的限制,信托公司不能仅将其作为一项“通道业务”来做,而是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有效管理信托财产。随着受托人业务量的增加、管理资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对受托人的项目管理、内部风险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妥善应对,只顾盲目扩大业务,重开拓轻管理,必然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甚至损及公司的信誉和财产。
总体而言,应认识到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处于尝试阶段,可以说是处于间接融资产品向直接融资产品的过渡阶段,离真正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直接融资产品定位还有一定距离。认识到这个本质后,信托公司应通过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搞价格战,不搞恶性竞争,争取在本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过程中抓住机会,在将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发展中占据有利地位。(作者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