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优胜劣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还从自身风险防控考虑,对代偿和赔付设置重重条件,也影响到对债权人的代偿及赔付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此举针对性很强,有助于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融资担保具有“花小钱,办大事”的明显效应,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上具有独特的作用。但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呈现“多、小、散”的局面,不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额度不大、放大倍数低、担保能力弱,而且行业“僧多粥少”,相当一部分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融资担保业务。
从风险防控来看,目前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缺乏风险分担、转移、对冲的有效措施,外部缺乏资金补充、风险分散机制,经营风险只能在内部积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难以信赖其承保及代偿能力,也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担保能力和放大倍数。同时,融资担保机构还从自身风险防控考虑,对代偿和赔付设置重重条件,也影响到对债权人的代偿及赔付效率。
从监管方面来看,现阶段我国融资担保业仍实行属地监管。毋庸讳言,地方监管部门一定程度上缺乏监管所需的信息、资源、人才和经验,并且行政权力和人情关系对监管的干预也很难避免,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很大制约。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融资担保机构“不务正业”,从事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等业务。
融资担保体系要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就必须向“精、大、专”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议价能力、风控能力。一方面,地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准入管理,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门槛;另一方面,应通过财政出资建立再担保体系,实行风险责任挂钩机制,用较高的再担保体系准入标准并通过市场的办法来实现对机构数量的管控,包括对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择优劣汰。
针对融资担保机构“低效、限能”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改革代偿及赔付制度流程,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再担保体系发挥“增信、扩能”作用,以政府信用背书、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兜底或分担,解决最终损失赔付和代偿效率问题。
在弥补有效监管能力不足方面,也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可通过设定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的准入标准、差异化定价政策,促进其充实资本,提高素质。再比如,可通过信息联网,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各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适时监督,对不规范行为给予提醒、调整责任分担、再担保费定价惩戒直至剔除出再担保体系等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促其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