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关税限制褐煤进口不现实
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49号公告,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煤炭行业和煤炭市场发展到今天的地步,已经不能过多地希望依靠政策来改变局面,煤炭企业想要安全度过眼下危机,还需要从自身入手,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抵抗危机能力。
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49号公告,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2012年,煤炭市场告别“黄金十年”,行业景气开始高位回落。今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长低于预期,煤炭市场延续疲软态势,而与此同时,煤炭进口继续大幅增长,煤炭供求矛盾持续存在。这种背景下,不少煤炭业人士将矛头直指进口煤,年初开始便呼吁限制褐煤等劣质煤进口。
限制褐煤进口困难重重
5月初,国家能源局下发《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进口动力用商品煤全硫分不得大于1%,灰分不得大于25%,发热量不得小于19兆焦/千克(约合4541大卡/千克)。如果《办法》施行,大量发热量低于4541大卡的进口褐煤将被拒国门之外,这对国内煤炭行业和企业来说,无疑是大大利好。但最终这一办法在贸易商和用煤企业的集体反对之下,不了了之。
7月25日,山西省出台《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的措施》,提出近期、中期、长期措施总共20条,其中第五条,也是近期措施之一便是“积极争取国家宏观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宏观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市场监管,严格限制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进入市场。”
关税调整意义不大
近日,国务院批准取消褐煤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可以理解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山西等煤炭主产省区呼吁限制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进入市场的一种回应。但取消褐煤零进口暂定税率又能对限制低发热量煤炭进入市场发挥多大作用呢?
我国褐煤进口主要来源于印尼等东盟国家,其中印尼又占了绝大多数。今年前7个月,我国累计进口褐煤3596万吨,其中来自印尼的进口量达到3475万吨,占总量的96.6%,另外,来自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老挝的进口量分别为106万吨、9万吨和4万吨。自以上东盟四国的褐煤进口量总计达到3593万吨,占同期褐煤进口总量的比重接近100%。
2012年12月10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批准的《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而根据协定,中国自东盟十国进口税则号2701和2702项下的所有煤炭税率均为零。
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褐煤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但由于我国褐煤进口几乎完全来自于东盟国家,而我国与东盟国家关于褐煤的协定进口税率又全为零。这样说来,取消零进口关税,恢复最惠国税率便完全失去了其意义。关税调整没了意义,对褐煤进口的影响也就无从谈起了。
煤企应提高抵御危机能力
从褐煤关税调整一事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可能并不希望对煤炭进口采取过多限制。事实上,2009年以来,进口煤的大幅增长对缓解国内煤炭供求紧张状况、平抑国内煤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突然间由欢迎转为抵制,也显示了政策的不成熟。虽然褐煤的发热量整体较低,但毕竟也是能源资源,不应该笼统的对其进口采取过多限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快速提高,为了保护环境,未来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加强商品煤的质量管理,适时出台切实可行的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商品煤的灰分和硫分,对进口煤和国产煤一视同仁,灰分和硫分超过一定标准后禁止进口和在国内市场流通。
褐煤关税调整的结果势必也会让煤炭企业失望,煤企呼吁了半年多的限制煤炭进口,换来的只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取消褐煤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对此,笔者认为,煤炭行业和煤炭市场发展到今天的地步,已经不能过多的希望依靠政策来改变局面,煤炭企业想要安全度过眼下危机,还需要从自身入手,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抵抗危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