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之策

谭莉莉 |2013-09-09 13:19963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新型融资方式。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机制,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新途径。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于企业而言,融资租赁的最大优点就是只要支付少量资金,就可获得生产设备并投入运营,从而有助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步伐。同时,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的资信等级要求较低,而且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快捷,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租赁设备投资占全部设备投资的比率)高达15%-30%,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发展中面临着立法滞后、扶持政策不到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等诸多障碍,其市场渗透率与发达国家差距悬殊。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机制,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新途径。

  当前融资租赁发展面临的障碍

  (一)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从国外经验看,融资租赁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优惠、合理的财税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比如美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10%的投资税收减免,即租赁公司可以以出租设备的10%作为税收抵扣;二是加速折旧扣除。

  与西方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政策的优惠方面还很不到位。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融资租赁资产视同于企业自身的资产,成本列支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不在税前列支,没有起到降租节税作用。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设备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设备的投资,但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却模糊不清,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租赁设备的加速折旧方面仅针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大量中小融资租赁设备企业被排除在外。在税收减免方面,仅针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大部分的租赁公司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二)融资租赁立法滞后。虽然我国早已颁布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但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内容笼统,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也正因如此,承租企业欠租之风日益蔓延,一些租赁公司甚至濒临倒闭。

  (三)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权威管理机构,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由不同的部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而且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适用不同的法令,金融租赁公司适用央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适用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内资租赁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约。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规划,对租赁公司监管不力,一些乱象长期得不到治理,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缺乏与业务特点相匹配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属于中长期的间接融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一般都属于价值高、租期长的大型设备。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而我国租赁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状况并不乐观。

  按照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虽然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允许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融资,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的租赁公司寥寥无几,只能靠少量信托、委托存款和银行贷款,且数额有限,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需要二至三年,长的需要四至五年,属于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五)市场定位有失偏颇。融资租赁天生具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因,因为融资租赁在结构设计和资产管理中利用物权保护债权,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企业信用的过度要求。在国外融资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而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将市场定位于银行竞争非常激烈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未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

  (六)融资租赁业务种类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业采取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发展的模式比较单一。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是“由内向外”的多元化融资租赁模式,强调以国内设备为主、为先,融资模式上采取回租、转租、杠杆租赁多种模式,实现租赁公司、承租方、供应商、银行多方共赢。而我国采取的“由外到内”单一化发展模式,强调以国外设备引进为主、为先。具体的融资租赁模式比较单一,一般采用自营融资租赁模式,而回租、转租、杠杆租赁等方式运用较少,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多策并举引导融资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健全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制。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融资租赁法》,以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完善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该法应考虑融资租赁在国内的发展环境以及国外的发展模式和国际惯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要便于操作。

  (二)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放心保)等多项政策手段激励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一是加强税收支持。可借鉴美国的《投资扣减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给予直接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租金可计入企业成本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租赁供需双方的融资成本。二是加强信贷支持。政府应制定信贷激励政策,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优惠贷款,或允许其发行租赁基金,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三是在保险政策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其安全拓展海外市场。四是加强财政支持。政府应在财政政策制定上向融资租赁倾斜,在会计制度制定上考虑融资租赁的特点,以支持融资租赁业进一步发展。五是政府应研究并制定政策,允许租赁公司将符合条件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公司能提前收回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展。

  (三)建立全国租赁业协会规范行业管理。尽快成立全国租赁行业协会,银监会对所有租赁公司的筹资行为进行监管,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币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并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调整市场定位,注重向中小企业倾斜。融资租赁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避免信贷资金挪用,操作方式灵活,综合控制力强。如果企业发生支付危机,租赁资产可被出租人安全收回,因此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较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把市场定位向中小企业倾斜。

  (五)通过租赁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实现租赁方式多样化。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融资模式比较单一,基本上是自营融资模式,应在积极开展回租、转租、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同时,加强经营性租赁与直接租赁,开展各种融资租赁业务,提高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

  在我国,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普遍存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改造任务繁重的现象。如能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大力发展国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带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新的一轮发展。因为如仅仅依靠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的资本市场,从国际租赁市场进口设备不太符合操作实际。所以,应把技改着力点由国际租赁转向国内租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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