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无资质担保公司将退出市场(图)
2012年以来,洛阳市非法集资问题呈抬头趋势,先后发生了多起重大案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洛阳市处非办:一直以来,洛阳市委、市政府对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都高度重视。
2012年以来,洛阳市非法集资问题呈抬头趋势,先后发生了多起重大案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近日,围绕这个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对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洛阳市处非办)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四大原因造成非法集资案多发
记者:近段时间,洛阳市连续发生了大华投资担保公司、国担投资公司等非法集资案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你对该问题有什么看法?
洛阳市处非办:最近两年,洛阳市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从已立案件情况来看,去年非法集资问题主要集中在天津私募股权基金或外地投资担保公司在洛阳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地企业相对较少。今年,由于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以及部分重点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深入,洛阳市一些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问题陆续暴露,其中就包括今年5月以来发生的大华投资担保公司和国担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
分析原因,之所以有群众愿意到投资、担保公司理财,参与非法集资,在和他们接触后,发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人风险防范、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理财习惯所致。一是符合传统理财习惯。投资、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期限从1个月到半年不等,资金存取自由、进出方便,对于习惯将钱存入银行领取利息的部分集资参与人员来说,两种方式大体相似。二是门槛低、利息高,参与集资人员获利大。投资、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几乎不设门槛,一万两万可以,五万十万也要,所付利息又远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这对单纯追逐高额回报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三是盲目从众,放松了对风险的防范。其实,大家都在做的事情不见得就是正确的,盲目从众也会铸成大错。四是错误认为投资出现问题,政府会介入保底。前两年,投资、担保公司对社会来说,还是新生事物,部分集资参与人员都认为只要是政府批准的,就是合法的,出了问题自然有人保底,却忽视了在这些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中根本没有接受社会存款这一项,自身法律和风险意识的淡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的规定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办案,不能将个别人的损失转嫁到全体纳税人身上,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兑付比例一般在10%至30%,一旦参与了非法集资,个人和家庭财产将面临巨大损失。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开展规范整顿
记者:针对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洛阳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又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洛阳市处非办:一直以来,洛阳市委、市政府对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都高度重视。为有效治理民间融资乱象,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市里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持续深入地对投资、担保等重点行业进行规范整顿,加快已发非法集资案件的协调办理,并多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处非宣传活动,全面推进非法集资问题的预防、打击、善后处置和引导教育。
今年4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工信部门组织对全市未获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实施退出,进一步整合资源,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多轮次安排对全市投资、担保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集中座谈、约谈,要求立即停止高息揽储,向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同时,要主动与理财客户沟通,逐步、稳妥地做好吸储资金的清退工作。
下一步,洛阳市在加快已发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的同时,还将学习、借鉴温州等金融改革先进地区以及其他地市的好经验、好做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管、处置措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的合法出路,真正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非法集资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作为非法集资问题多发的投资、担保公司,到底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是否能够接受社会存款进行投资理财?
洛阳市处非办: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从企业的经营范围谈起。所谓经营范围,就是法律允许企业可以从事哪些业务,通俗来说也就是国家给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划定一个框架,超出框架开展业务就涉嫌违法违规。从担保公司的名称中不难看出,担保公司主要从事的是担保业务,包括为不能向银行提供有效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增加信用,从而帮助其获取银行贷款以及提供合同履约担保,一方违约后,代偿损失等。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相对单一,主要是以自有注册资金进行各种投资。两类公司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能接受社会存款进行投资理财,因为其获批的所有证照中,不包括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目前,洛阳市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仅有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信用社。
此外,经群众举报,近期我们还发现部分商务公司、财务咨询公司、黄金珠宝销售企业,以资产管理、理财咨询、黄金投资等名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这是明令禁止的。
记者:有集资参与人认为自己和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正规合同,属于正常的担保或借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应该怎么看待?
洛阳市处非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第一,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一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投资、担保公司为躲避政府监管,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未按条款要求将资金汇入借款企业对公账户,而是存入公司老板或员工的账户,这种行为实际上已涉嫌非法占有资金。作为集资参与一方,在明知对方未按合同履约,仍继续打款“理财”,客观上给政府监管设置了障碍,使问题企业的资金流无法查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下转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