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黎明:建议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底线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重要投融资平台,平安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昨日在参加“互联网金融峰会”时呼吁,鉴于业务多样性及从业主体的复杂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并设定行业底线。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重要投融资平台,平安陆金所副总经理黄黎明昨日在参加“互联网金融峰会”时呼吁,鉴于业务多样性及从业主体的复杂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并设定行业底线。
黄黎明认为,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化”,银行网银服务就属于此类;其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通道业务”,阿里金融推出的余额宝则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其三,“金融业务结合互联网产生的创新业务”,目前市场上风头正盛的网贷业务就是这类创新。
不管哪一类,其市场空间的产生正是源于目前金融体系的空白,而互联网因为其高效率与低成本特点,恰能够在相关领域提供补充,即有效服务潜在市场。
基于这一潜在市场,黄黎明表示,未来互联网金融或存四大发展机会,“提供流动性、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降低交易成本、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但他也强调,互联网金融,首先以金融属性为重,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切入,都必须坚守三个金融服务原则,即资金安全、偿付能力与流动性管理,“而且这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标,而应该是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的服务能力和从业底线。”
在谈及目前行业普遍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时,黄黎明提出两点建议: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而从事的业务也具多样性,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此外,作为创新行业,需要监管部门支持,给予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但是作为与金融有关的行业又不能完全放任。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设定行业底线,“从准许做什么转变为规定不准许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