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贷”:融资新渠道还是不规范金融?
2006年起,一种依靠网站、实现个人对个人(P2P)直接收放贷的网络贷款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年涉及资金规模近500亿元。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网站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损失,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新华网重庆6月26日电(记者 张翅)2006年起,一种依靠网站、实现个人对个人(P2P)直接收放贷的网络贷款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年涉及资金规模近500亿元。记者调查发现,越来越多仅有“电子咨询”资质的网贷公司实质上进行着吸存揽储、发放理财产品等必须由金融部门发牌监管的业务,“人人贷”究竟是民间融资新渠道还是不规范金融?
年贷出金额或达500亿 网贷理财“火箭发展”
网贷是一种发源于英国的贷款形式,指有闲置资金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以一定利率将资金借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个人的民间借贷模式,平台在其中只起中介作用,不直接参与资金的运作。这种模式最初被认为“是民间资金融通的有益尝试”,由于英文缩写P2P,所以又称“人人贷”。
2006年,“人人贷”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在银根收紧和实业对资金需求日益高涨的夹缝中,这种网络借贷模式由于流程简易、手续费低廉、利率相对合理而得以迅速发展。
目前,主流网贷的业务流程是由资金需求方在网站上发布如营业执照、身份证、进出口票据等能证实自己真实身份和还款能力的凭据,并提出资金需求量,资金供给方结合自身资金能力、网站提供的资料审核真实性报告、利率等多重因素,借出资金,网站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
“网贷之家”是一家第三方网贷行业网站,每天有40家大型网贷公司向其主动提供当日经营数据。该网站资料显示,进入2013年来,40家网贷公司日贷出金额在6000万元至8000万元,借入人数在400至600人,推算年交易金额约500亿元。
安信证券在2012年底发布的一份分析报告显示,到2013年底,P2P网贷平台的成交规模或可达到600亿元。
无门槛无准入无监管 三无“网贷”市场陷阱丛生
“人人贷”起源信用体系成熟的欧美国家,良好的信用环境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的还款制约。而国内信用体系还不成熟,因而存在风险。
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网站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损失,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天使计划出借人“魔神”至今仍有十余万元现金不知所踪。他回忆,2010年9月,“天使计划”突然发布促销公告,称只要增加出资额度,就可以奖励充值金额的1%,“‘天使计划’算是国内最早的网贷企业,基本上都能准时付款,老客户也比较信任他们。”
随后,投资人发现“天使计划”网页不能登录了,他们开始了追讨之路,也有投资人开始深入调查“网贷”这门生意。
“现在有的网贷公司做的事情和小贷公司没有任何区别,吸收贷款然后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出售,赚取息差,可成本和门槛却异常的低。”“魔神”告诉记者,做同样的业务,小贷公司需要取得地方金融办的金融从业牌照,注册资本金至少5000万元且必须到位,可现阶段的网贷公司只需要请一个代办公司,花几千块钱弄一套号称有1000万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即可。
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人人贷”平台。
2013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公告称,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缺乏经验,在开展业务时没有把控好风险,给投资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2011年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就明确指出,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监管空白带来执法困难 金融交叉领域发展待专业规范
目前,大部分“人人贷”公司均注册为电子咨询服务公司,按照“谁发牌,谁监管”的原则,仅有工商部门对口监管,但“人人贷”本身涉及金融领域,专业部门参与监管势在必行。
“‘人人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对象,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缺少专业领域的技能和经验。”重庆市金融办银行处处长吴恆介绍,部分网贷公司违规业务由来已久,却仍能跨地区快速扩张,也是由于网贷隐秘性强、取证难、违法违规认定难、监管职责划分难所致。
“网贷之家”负责人徐红伟认为,其实大部分正常经营的网贷公司都希望能尽早纳入到有计划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去,“一旦进入监管,意味着我们可以查阅借款者的信用记录,‘老赖’黑名单也可以全行业共享,目前全行业有一些自律规则,但全行业的进一步规范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
近年来,随着金融各领域快速发展,“交叉性”金融产品呈爆发态势,交叉领域渐成常态,原有监管体系已不足以覆盖金融体系各部分,出现监管“盲区”引发行业乱象。
专家认为,对于小额信贷,应制定普惠制的引导政策,将这些临时政策制度化,同时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给予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财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完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