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正在发展中的微小企业,由于正处在创业起步阶段,没有足够的财产以抵押方式获取银行融资而满足流动资金所需。根据《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标的。
正在发展中的微小企业,由于正处在创业起步阶段,没有足够的财产以抵押方式获取银行融资而满足流动资金所需。尤其在块状经济较为突出的县级市,相当一部分地方产业过分集中、科技含量低、创利空间受阻等不利因素剧增,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实际解决。
以浙江省为例,自2005年开始,好多市级信用社联社早开始实行股份制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镇村一级,还有数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多样化的股权形式和股权持有人主体,为农村地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提供各类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股份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转子让受限、个人融资意识淡薄等原因,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
从目前情况看,基于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抵押等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面,从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抵押品的认定、操作流程到风险规避等,尤其是在林权抵押方面,宁波的余姚、慈溪、奉化等市级区域,山林面积宽广,植被资源丰富,尤其经过近年来的政策重视与生态保护,多种果树以及林业植树生长环境有明显改观。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已经积累较为丰富经验基础上,探索和尝试农村山林承包权质押业务,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新品种,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金融支持。
目前,浙江省许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先后推出存货(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抵押业务,但在具体操作与实施中,由于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市场供需变化活跃,企业的物流与仓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再加上企业财务管理尚未步入规范、有序轨迹,因此,该抵押模式还没有形成正常“气候”。
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后劲潜力充沛,前景宽广。动产资源种类繁多,具有流通性强、变现性强等优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动产的特点,探索并开发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创新担保模式。尝试农机具(如拖拉机、挖掘机等等)抵押、活体抵押、存货质押等。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标的。作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义务、有责任人在法律允许范畴内,为就地农户提供农业主要动产实施抵押贷款形式,选择本地农村较具代表性的农用动产尝试小额贷款质押模式,农户存货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企业生产资金流转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出具保证函,按抄列的清单货物根据企业质物的保管。办理质押的存货可由贷款经办支行(营业部)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并重点关注有可供贷款质押的存货、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以及质押物必须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等入门条件。
这样,农民既可用自己取得的农产品作为抵押,而且在抵押期间农民拥有自由处置抵押物的权力,一方面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同时还有效保证农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金融时报) (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 沈雨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