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规“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今天上午,合肥市人大在市政务中心召开《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两部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县(市)区、开发园区还应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民营经济组织使用等。
原标题:两法规“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今天上午,合肥市人大在市政务中心召开《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宣布两部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合肥市民营经济将在两部新法规的“护航”下,迎来发展的春天。
两部涉民营经济法规将实施
据了解,《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已于今年4月28日经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毫无疑问,两部新法规将助力合肥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记者查看两部法规的内容发现,《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扶持、优惠以及奖励的政策,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做的工作;《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则重点针对投资者反映较强烈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从诉求处理、举报投诉的处理等方面详细规定了政务监督内容等。
根据规定,两部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两部法规创人大立法新模式
根据省、市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要求,为优化合肥市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合肥市人大及时调整今年的立法计划,增加了制定《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和修订《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两个立法项目,并专门成立了协调小组,还专门聘请了两位高校法学专家全程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
“两部法规,从动议到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再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仅用了三个月时间。”据介绍,合肥市人大甚至为法规开辟了“绿色通道”。对于人大立法工作而言,这两部法规创造了合肥市人大立法工作的先河,改传统的“被动立法”为现在的“主导立法”,探索人大立法新模式。
新法解读
法规名称:《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简介:共5章,为总则、保障与鼓励、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内容共43条,全文近6000字。
关注亮点:
【亮点1】正式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概念
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亮点2】近30种情形都可获奖励或补贴
法规的第二章,即保障与鼓励,该部分共20条内容,为这部法规的核心部分,为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一系列扶持、优惠以及奖励的政策。据统计,仅奖励部分,将近有30种情形下,均可获得政府的奖励或补贴。
如,投资建立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主导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等情形下,民营经济组织均可获得奖励或补贴。
【亮点3】建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对于刚起步的民企来说,新法规为其生存发展提供了优厚的条件。如根据规定,市、县(市)区要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
此外,市、县(市)区、开发园区还应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民营经济组织使用等。
【亮点4】合肥将设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创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规模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支持。
不过,如果有民营经济组织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法规名称:《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
简介:共7章,为总则、投资者权益保护、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全文共44条内容,近5500字。
关注亮点:
【亮点1】发放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
该部新法旨在进一步优化合肥市投资环境,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法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要求,如要求市属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此外,法规还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资者和企业实施下列行为:如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或者变相占用财物;要求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等。
【亮点2】应无偿公开政务信息资料
政务公开,是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关键要求。新法规中,专门列出一章共三条内容,对政务公开进行了明确。
根据法规要求,政务信息应当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投资者和企业要求获取与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有关的政务信息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3】建投资环境监测点听取企业意见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绩效监察等。
此外,市、县(市)区还应建立投资环境监测点,听取投资者和企业的意见,提供政策、信息咨询等服务。
【亮点4】建立统一的诉求处理网络平台
在政务监督方面,新法规要求,市政府应建立统一的诉求处理网络平台,受理投资人或者企业对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投资环境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同时,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公布投资环境状况,对在优化投资环境中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