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摸底”部分银行同业敞口
近日媒体报道称“银监会近日要求政策性银行及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5月8日前上报同业敞口的风险管理情况”。其中,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
本报记者 陈莹莹
近日媒体报道称“银监会近日要求政策性银行及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5月8日前上报同业敞口的风险管理情况”。中国证券报记者18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研究局针对部分银行进行“摸底”调研,并非针对所有银行,主要是为了下一步的政策研究积累数据,谈不上所谓的“整肃”。
据了解,银监会此举与巴塞尔委员会最新动向紧密相关。今年3月下旬,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测量及控制大额风险敞口的监管框架建议,包括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同业风险敞口,被建议纳入大额风险敞口限额约束范围,要求最大单家同业敞口不得高于银行一级资本(或核心一级资本)的25%。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大额风险敞口框架这个工具可被用于缓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传染,由此支撑金融稳定。
对于25%的同业敞口上限,银行业内人士称“这个比例估计不太可能”。据悉,目前我国的同业资产以同业存款和债券为主,风险较低。而欧美等国家的同业资产构成中,有许多是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每季度都会向银监会上报同业资产的相关数据。
根据今年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上调了商业银行同业风险权重。其中,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