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取消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本充足率要求

万荃 | 2013-04-18 22:15 1044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予以修订,并于4月17日发布了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原《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同时废止。

  《指引》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分为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和综合做市商。《指引》主要取消了关于做市商资本充足率以及代客跨境收支规模两方面的限制要求。

  按外汇局规定,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须首先申请相应做市品种的尝试做市资格。《指引》取消了申请尝试做市资格中“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一项,而增加了“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要求。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面,新规取消了“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9%以上”的限制;此外,新规还取消了代客跨境收支规模的门槛。取消了“最近两个年度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的限制。增加了“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资金和结售汇转移定价机制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的要求。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面,新规取消了“最近两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0%(含)以上或最近一个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含)以上”;将2010年原规定中“成为即期做市商5年(含)以上并成为远期掉期做市商1年(含)以上”改为“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远期掉期做市商资格3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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