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旧10号文比稿:贷债双线降旧控新

2013-04-16 13:32 726

  贷、债“双线”降旧控新 平台融资审批权须上收总行  本报记者 王冠 史进峰 北京报道  当“城镇化”蓝图不再是纸上谈兵,地方

  贷、债“双线”降旧控新 平台融资审批权须上收总行

  本报记者 王冠 史进峰 北京报道

  当“城镇化”蓝图不再是纸上谈兵,地方项目逐一上马,国内银行的配套金融服务紧随其后之时,新一轮信贷扩张已成事实。据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预计,城镇化将拉动40万亿投资需求。而信贷扩张的“紧密”配合引发了各界对于“平台贷”会否产生系统性风险的猜想。

  4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10号文),除了重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文件明确提出“隔离风险”的监管思路--要求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此前的3月12日,这份文件曾以讨论稿形式内部征求意见,并首次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沿用:审批权限收归总行

  与讨论稿一致的是,正式文件认为银行平台贷“降旧控新”的重点在于审批权力的上收。

  10号文要求各银行强化贷款审批制度,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3月7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两年只增长2%,总量规模得到了控制。随着各家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披露,这一观点得到印证。

  其中,交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比8.49%,同比下降了2.15%;中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3982亿,同比减少23亿元,下降0.54%;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04.56亿元,同比减少237.27亿元,降幅达20.78%。

  但在平台贷款严格控制新增的大背景下,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城投债、基建信托、租赁、保险投资计划等表外融资方式却大大扩容。

  中央结算公司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地方政府债发行2500亿元,较2011年增加500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累计达6367.9亿元,较2011年增加3805.9亿元,同比增长148%,增幅较2011年同期增长120%。

  据中诚信执行副总裁阎衍介绍,目前,平台公司发行中票替代银行贷款,发行短融解决短期流动性,发行企业债配合地方稳增长的大项目融资,“借新还旧”较多,融资渠道较为通畅。

  因此,10号文秉承了讨论稿中“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的要求,强调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贷、债“双线”降旧控新平台融资审批权须上收总行

  宽松:取消“有保有压”原则

  记者对比发现,从总体框架看,正式文件与讨论稿差别不大,正式文件略有放松。

  具体表现为,10号文在优化结构方面取消了“有保有压”原则,对地市级、县区级平台减少贷款发放的要求有所放松;在总体要求的表述中,弱化了原“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的信贷分类政策,取消了“不得向‘维持类’融资平台新增贷款,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对总量控制的表述,取消了“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不得增加”、以及“融资平台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比重不超过2012年末水平”的具体要求。

  另外,在严格新增平台贷款的六项前提条件中,10号文取消了讨论稿中与“463号文”有关的3项条件,而是在正式文件中合并表述为要符合“463号文件”相关要求。有市场观察人士分析,“此种微妙变化暗示,在具体实施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要求的灵活性可能会更大。”

  但最新出炉的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分析报告基本维持此前对讨论稿的判断,认为这一文件在短期内不会对城投债造成较大影响。

  从2012年二季度监管工作会议开始,银监会便多次强调,严厉打击违法政策以各种名目“绕道”进入平台的贷款,要求必须加以清收;以及全方位掌握平台通过债券、信托等途径融资的情况,科学预测其偿债能力,防止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

  严格:平台退出更高要求

  尽管在审慎退出方面,正式意见在严格平台退出条件方面,减少了“各债权银行融资平台申请推出时点前6个月内因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余额减少幅度不得超过50%,防止融资平台为申请退出而集中偿还贷款”的要求。

  10号文整体而言相较讨论稿有所宽松,但文件要求在平台退出程序中,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另外,根据文件要求,融资平台退出需按照“牵头行发起、各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备案”的要求,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它公益性项目贷款。

  中金分析指出,“平台退出条件有所趋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融资平台通过退出方式规避融资监管的难度,但边际上的实际影响并不大”。

  另外,10号文对讨论稿中贷款投向的表述也有所变化。其中,对“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描述曾引发媒体对于“经济适用房已不再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支持方向”的猜疑。

  而中金报告指出,正式文件将表述重新回归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打消了市场此前对于获支持保障房范围缩小的疑虑。中金提醒,“政策变动仍然是城投债市场风险偏好波动和系统性风险最主要的触发因素。”另外,银监会将融资平台的非贷款渠道融资纳入统一监测后的后续举措,以及“463号文”的具体执行力度等仍然值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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