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改委PE监管“各司其职”待解
刘健钧任职发改委期间,除了推动PE基金备案制度出台,还参与修订针对备案基金的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协助地方监管部门制定PE备案操作细则。而刘健钧协助地方发改委落实PE基金备案实施细则的工作经验,在中基协看来,同样是相当“宝贵”。
一度在PE监管权上互不让步的国家发改委与证监会,却由于一次人员变动找到“交集”。
记者独家获悉,负责PE基金备案监管工作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即将前往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任职,负责PE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监管工作。
“目前,刘健钧还未前往中基协任职。”一知情人士透露原因称,发改委正面临部门人员工作调整,相关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均被冻结,其中不排除存在“变数”。不过,2月初发改委方面已原则同意刘健钧的工作调动。
从发改委到中基协,刘健钧能否成为两部门PE监管权之争的“协调者”,PE市场似乎抱有一丝希望。
“现在最怕两部门的PE管理政策存在冲突,令双重备案的PE基金不知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一位PE基金负责人直言。
PE备案“两头热”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去年9月筹备发起中基协时,证监会已邀请刘健钧加盟负责管理PE备案工作。而中基协看重的,正是他在发改委工作期间所积累的相关工作经验。
刘健钧任职发改委期间,除了推动PE基金备案制度出台,还参与修订针对备案基金的信息披露审核流程,协助地方监管部门制定PE备案操作细则。
然而,发改委当时并没有批准刘健钧的工作调动申请。除了反对《新基金法》纳入PE监管,发改委方面也要求刘健钧尽快推动各地监管部门出台PE基金备案操作细则。
究其原因,国家发改委方面发现在该部门完成备案的个别PE基金没有履行备案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却得到向社保基金募资的“通道”。而国家发改委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收集审核相关PE基金备案资料,耗时至少半年。
但是,随着2月初发改委原则同意刘健钧的工作调动请求,刘健钧暂时不再负责发改委PE备案相关工作。
在上述知情人士看来,3月18日发改委早早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694号文),要求各地备案管理部门在6月底前出台并上报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某种程度是确保刘健钧离任后的PE备案工作平稳过渡。
而刘健钧协助地方发改委落实PE基金备案实施细则的工作经验,在中基协看来,同样是相当“宝贵”。
按照《新基金法》的监管思路,规模偏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PE基金),将由地方证券投资行业协会做自律管理,其中涉及的人员培训工作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收集审核工作,刘健钧将提供相应管理经验。
“当然,中基协也希望刘健钧的加盟,能令更多PE基金纳入中基协的备案管理范围。”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力避政策冲突
从发改委到中基协,刘健钧面前的未必是一片坦途。
如何协调发改委与证监会在PE监管方面的政策规则冲突,将成为他上任的首要工作难题。
根据发改委694号文,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此举被PE市场解读为,发改委并不打算放行PE/VC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募资,与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存在政策冲突。
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对此解释称,发改委此举除了强调PE基金应聚焦股权投资业务(最好不要涉足股权投资之外的投资业务),还表明严厉打击PE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态度”。一旦发改委放行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不排除被少数PE基金看到利用PE公募化打政策“擦边球”的操作空间。所谓PE公募化,即PE基金先面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借助LP代持等手段通过发改委备案审查。事实上,这些投资者未必符合发改委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与最低出资额1000万元要求。
目前,发改委要求各地PE监管部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并在4月底提交当地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其中风险排查工作的一项重点,正是摸底当地PE基金募资进展及出资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
但上述人士担心,发改委对发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PE基金提出整改要求,容易间接“介入”证监会的PE监管“领域”。证监会将PE纳入监管的一项初衷,正是防止PE基金开展一二级市场投资联动同时,暗藏内幕交易。
“在发改委与证监会之间,的确需要一个规避双方政策冲突的协调者。”他表示。而刘健钧上任中基协,拥有两个部门工作经历的他,能否起到协调者身份,却是未知数。
毕竟,避免政策冲突的一项前提,是要先厘清发改委与证监会对PE监管的各自侧重点,如发改委重在打击PE基金非法集资,而证监会方面则聚焦防范内幕交易与拓展PE募资渠道创新。但双方要彻底划清监管界线,绝非易事。
多位PE基金人士透露,发改委与中基协相关人士均透露将协助PE基金争取地方税收优惠,但他们担心地方税务部门未必“认可”一家PE基金享有两套税收优惠措施。
“如何说明两套税收优惠的差别,让PE基金逐步认识发改委与证监会的各自PE监管范畴,进而规避政策冲突,将是他在中基协的最大工作挑战。”他指出。而记者了解到,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基协倾向将PE基金纳入非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即PE基金可以在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按照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由于基金产品投资退出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PE基金将避免重复征税的烦恼;而发改委结合工商部门在协助基金完成基金年检时,落实各地出台的PE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