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培育适宜土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全国人大代表陈乃科认为,要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需明确适合华侨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记者走访“两会”代表团驻地时发现,人大代表们对宏观调控和深化金融改革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热情。
近年来,民间资本在发起或参与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以及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国家对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也在加快。
全国人大代表倪百祥对记者表示,他建议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机构少、融资成本高的难题。可以说,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而且也是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需要。
记者在京西宾馆走访时,见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他建议说,出台金融政策要增强及时性和有效性,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步子要迈得更大。全国人大代表孙跃明告诉记者说,要继续完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加快发展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管好用好民间资本。
全国人大代表陈乃科认为,要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需明确适合华侨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李静建议,要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刺激拉动经济的增长,同时完善民间投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王丽影表示,在地方金融产业发展中,应当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的发展平台。
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当务之急是要优化民间投资金融领域的政策环境,在鼓励支持设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逐步推动一些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改组改制,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记者在参加浙江代表团团组开放日讨论会时,见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他说要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弥补金融结构性缺陷,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融资环境。为此他建议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在推进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金融企业,在浙江省范围内予以试验,明确小贷公司作为小微金融机构的身份,放开数量限制,并赋予浙江省政府监管权,尽快选择部分管理规范的小贷公司转为民营村镇银行,减免小贷公司两税,享受与银行办小贷机构的同等税率。逐步提高小贷公司贷款资金比例上限,以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目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是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有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放开在社区、村镇设点布局、开展中间业务的限制,鼓励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设立或参与发起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制定合理的政策规章,明确民营银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允许民营资本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直接参股甚至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同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由于民营金融机构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分散在各地,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在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各类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小额化、主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应确定各省级地方政府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负责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非审慎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职责的法定性也将促使各省级政府加强监管队伍、提升管理技能。考虑到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本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因此,可以授权银监会从贷款业务角度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同时有必要规定人民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强化宏观调控和防范洗钱犯罪角度,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经营行为、征信活动、风险水平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投向、期限、利率水平等)进行监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