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监管意见稿

2013-02-21 10:21 1424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显示,证监会已在着手介入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VC(风险投资基金)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编注: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
 

  证监会有关人士昨日强调,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证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意见稿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有私募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表示,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仍可进行相关私募业务,不过按照规定,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知名私募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对早报记者称,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大概会有几千家。目前国内“阳光私募”管理机构大概有1000多家,PE、VC等机构等都要去登记,涉及的面比较广,数量会比较多。
 

  本文地址:http://www.askci.com/news/201302/21/219193861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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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意见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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