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御金融风险要从细节入手

孙凌燕 |2013-02-19 09:54628

春节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他要求要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今年1月份召开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工作会议上,都对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表示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春节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研,他要求要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今年1月份召开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工作会议上,都对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表示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从国际金融危机后引起了各国的高度关注,也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热词”。但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顶层设计固然十分重要,但万万不可只顾高瞻远瞩。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细节的作用不可忽视。

  统计显示,2012年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超过7万亿元。一方面,说明其为客户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对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不断被曝出的产品风险也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另外,从2001年起至2012年12月,有超过1.2万名投资者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涉及的起诉标的金额约在12亿元左右,其中,涉及约70多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然而,由于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完善,民事赔偿的赔付率普遍不高。很多投资者和业内人士质疑的“11超日债”信息披露问题就十分典型。

  储户到银行存款被“忽悠”买保险,对保险销售的种种不满,一些误导让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买了自己并不了解的保险产品。如被媒体爆出的短期险变身终身险年收益率却不到1%的事例。

  还有,包括信托、小贷公司、网络借贷等在内的非银领域相继暴露出风险,在引起社会担忧的同时,也激起了关于影子银行的担忧。

  专业人士的看法,归纳起来,在我国整个金融市场中间,存在业务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销售行为不规范、误导销售现象时有发生和信息披露不充分。对此,有人认为,相比整个金融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而言,这些好像还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众多风险案例都对此给予了佐证。

  特别是其中反映出的一些信息令人深思。

  一是心态和出发点的问题。近10年来,我国金融业整体实力持续增长,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有力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老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金融服务的各种需求越来越多。在金融这个特殊的行业中,如何把握经营与老百姓需求的关系也越来越引人关注。事实上,金融业和老百姓的“搏弈”完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就没有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今天。从每一个细节做起,多倾听老百姓的意见,改进金融服务,是金融行业经营的绝对出发点。大凡成功者,不但要有统筹全局宏观规划的本领,也要能谨小慎微,防微杜渐。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把握好细节与全局的辩证法,到什么时候都是企业获胜的法宝。

  例如要认识到我国金融产品设计和推广上的缺陷,对一些有明显缺陷的产品要及时停止和总结改进。对此,银监会已有部署,今年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特别提到严控表外业务关联风险。要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强调要鼓励审慎开展金融创新。支持银行业创新支持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工具创新进程。

  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上海“两会”,上海市人大代表顾肖荣在提交的议案中指出,我国金融消费保护法律仍是盲点,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途径大多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

  应该说,这不仅是一个人的认识,各界人士近几年都在大声疾呼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比如顾肖荣提出的应规定金融消费者在享有金融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享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反悔权、受教育权、安全保障权、免受欺诈权、投诉权、纠纷快速解决权、损害赔偿权等诸多权利,就引起了共鸣。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方面的缺陷,以及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欧美国家正在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如2010年7月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金融危机后,经合组织扩大金融消费者教育项目范围,并创建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网络,成立了第一个金融消费者教育国际门户网站;2010年11月,世界银行开展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认知的全球计划,拟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非银行信贷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在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也已经受到重视,“一行三会”都已经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年初,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重点整治商业银行乱收费行为,包括银行贷款过程中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明令禁止的收费问题。

  金融消费者最关注的权益是资产安全。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修订后的《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法规,以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约束力。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方方面面、千头万绪。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就是应落实对弱势一方也就是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措施。

  三是金融教育、知识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客观地说,我国老百姓的金融知识普及程度还很低,尤其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漠。在金融活动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时候,老百姓有学习金融知识的热情,但金融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其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又限制了金融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选择能力。因此,金融教育、知识普及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是一项需长期坚持的工作,而且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

  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各地连续举行金融知识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反假货币展”、“征信知识宣传月”等系列活动;银监会也专门设立了公众教育服务中心;保监会开通了“12378”投诉维权热线,等等。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普及金融知识教育是一个双赢的选择。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推广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警示,将提升企业信誉,赢得客户理解,最终促进自身业务发展。

  通过长期不懈努力,我们希望的是形成全社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广大金融消费者自觉地学习各类金融知识,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并通过畅通的投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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