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升至25%

2008-12-29 20:54393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3日下发通知,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进行调整,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分析人士指出,此举将有助于方便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扩大企业经营现金流。

  通知指出,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外汇局应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简化手续,及时处理企业申请事项。同时,注重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位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现在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出口企业预收汇比例提高将扩大企业经营现金流。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要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

  为抑制热钱通过贸易渠道涌入境内兴风作浪,今年7月初,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不过随着形势变化,近几个月跨境资本流动有逆转迹象。监管部门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防范外汇资金大规模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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