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交易排忧解困 为国际融资保驾护航
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交易品种日趋多样化,金融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金融纠纷当事人迫切需要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惯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仲裁应运而生,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交易品种日趋多样化,金融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金融纠纷当事人迫切需要一个公正、高效、快捷、符合国际惯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仲裁应运而生,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金融仲裁,是指金融相关争议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的仲裁争议解决方式。金融仲裁是金融交易活动和仲裁制度各自发展到一定阶段共同作用的产物,与传统的金融诉讼方式相比,金融仲裁具有着独特的优势:
首先,金融仲裁一裁终局,审理时间短,能够满足高效率、快节奏的金融实际工作的要求。传统上解决金融争议的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普通程序原则上需要6个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在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启动再审程序,解决纠纷所耗时间往往会使当事人为诉讼所累,丧失转瞬即逝的商机。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得上诉;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规定,金融案件更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因此,金融仲裁的高效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快节奏的金融实际工作的需要。
其次,仲裁实行专家裁判,能够适应现代金融纠纷案情复杂、科技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等特征。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的专业背景所限,法院诉讼显而易见已经不适合现代金融纠纷的解决。而贸仲的仲裁员名册中吸收了近百名金融领域的中外专家担任仲裁员。这些专家深谙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他们凭借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可以高效地解决传统司法途径还不能很好解决的、专业性很强的金融纷争,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金融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及公信力,将纠纷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民事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即使不公开审理的,也必须公开判决。而仲裁则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一般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公众信誉,从而有利于其安全稳健地发展。
第四,仲裁开庭没有“对簿公堂”的紧张气氛,易使当事人在心平气和的环境下化解矛盾。通过贸仲的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程序,很多案件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程序中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既达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又维系了宝贵的业务关系,获得"双赢"的实际效果。
第五,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与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相吻合,为涉外金融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极大便利。
贸仲的金融仲裁法律服务
在金融仲裁方面,贸仲的仲裁服务一直备受推崇。1994年8月26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及此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通知》均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此外,《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等重要的金融行业格式合同均不约而同地采用贸仲的仲裁条款。
贸仲在多年的仲裁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于2005年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将仲裁的优势与金融纠纷的特点结合在一起,为金融争议提供了更为快速和专业的解决途径。针对金融争议金额比较大的特点,贸仲专门制订了金融争议费用表,适当削减仲裁费用。对于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按金融争议收费标准计算的仲裁收费已与法院一审立案费用基本相当;若综合考虑诉讼可能引发的二审、再审费用及时间、机会成本等因素,仲裁费用的经济性则更加突出。
为更好地服务于环渤海地区金融改革创新,贸仲于2008年5月在天津设立贸仲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中心除在广泛的经济贸易领域提供仲裁服务外,更会突出专业金融仲裁服务的特色,专业解决存贷款、票据、信用证、银行卡支付结算、保险、融资租赁、外汇、黄金交易、股票、债券、基金、信托投资、担保、委托理财、资产并购、委托审计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类金融争议。
贸仲将通过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为各类金融企业排忧解难,为金融改革创新构建一个公平、诚信、安全、开放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