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复审对韩国LG化学反倾销
商务部12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公告称,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双酚A案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和向中国大陆出口双酚A的价格
已发生变化,导致倾销幅度降低,因此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韩国(株)LG化学的复审申请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要求,因此,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适用于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07年8月发布公告,决定自当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反倾销税率为6.4%。同年11月,商务部发布公告,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