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商银行案一审判决 客户获刑12年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梁秀芬署名的二审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
临商银行客户起诉银行,反被银行起诉一案(见《每日经济新闻》2012年10月19日稿件《反诉疑云:临商银行前支行行长落马牵出案中案》),11月21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临商银行客户梁秀芬高利转贷罪不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前临商银行支行行长刘树伟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梁秀芬当庭提出上诉,并于11月28日向临沂中院递交二审上诉状。
银行称对判决不知情
时间回溯到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诉临商银行及该行原支行长刘树伟,索取存款本金及利息;3月16日,临商银行董事长王傢玉向公安机关控告梁秀芬、刘树伟有合伙伪造或变造银行结算凭证以实施诈骗的重大嫌疑。
当年3月24日,临商银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洪义向临沂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梁秀芬依据刘树伟伪造的一张金额658万元的交款单,将临商银行及刘树伟告到了法院。经查,梁秀芬在临商银行只开有一个账户,且该账户自始至终没有发生业务,只是开户时存入了一元钱,且梁秀芬提供的现金交款单与临商银行标准的现金交款单存在很多差异。
昨日 (12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临商银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洪义求证此案判决对临商银行的影响。陈洪义在电话中向记者称,对于判决“我们不知道,(案子)到了公检法哪一个程序。我们只是举报,其他的我们不知道。”
当记者再次询问临商银行将如何处理两张合计2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时,陈洪义声称没有义务告知,并挂断记者的电话。当记者再次拨打时,始终无法拨通。
“如果梁秀芬刑事罪名成立,临商银行就可以不归还2000多万元债务,这才是银行绕过民事,追诉刑事的主要原因。”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光武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梁刑事罪名成立,则银行不再承认债务,因此银行才会去公安机关起诉。但梁秀芬起诉临沂银行案子目前只是中止,尚有回旋余地。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24日,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秀芬)以购原料为名,向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贷款180万元。2005年3月28日,梁秀芬将这180万元连同公司账户内原有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贷给某化学品厂,利息为每百万每天2000元。在收回高利贷本息后,该笔贷款又多次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共计获利达50余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银行票证的真假
在判决书上,法院称梁秀芬为达到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与刘树伟结伙,利用刘担任临商银行支行行长职务便利,共同伪造银行结算凭证,事实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临商银行懈怠管理,最后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客户。判决认定该票证系伪造,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该票证是银行正式的、规范的一种格式票证,并且该证证章齐备,内容合法,完全有效,何谈伪造之说?”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称。
在朱明勇看来,票证出自银行,是银行专用的格式票证,并非梁私自复制、翻印,模仿变造的;票证上有银行的签章,并且该签章是真实的、银行正在实际使用的印章,该章既不是私自刻制和变造的,也不是私自加盖或者偷盖的;票证上有该银行原支行长的法人印鉴,该印鉴也是该银行原支行长的专用业务印鉴,既不是上诉人伪造的,也不是上诉人私自加盖的;并且票证记载的内容与该票证格式所标明的业务内容一致。
“不管该证是否伪造,都不可能是梁秀芬伪造的。”朱明勇称。
梁秀芬署名的二审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更为错误的是,一审判决罔顾该案上诉人实际将两千多万元现金交与罗西支行的原行长刘树伟,又从刘树伟手里拿到盖有罗西支行印章和行长印鉴的缴款凭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编造出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人为了‘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银行原负责人伪造本行存款凭证,是转嫁风险的应急之举,是不得已而为之。本案的实质是掌握存贷资源的银行原高管为牟取自身利益,将本应纳入银行体系的资金以高利贷中介的模式体外循环,却遭遇了难以承担的信用风险。
“这类金融乱象一直在全国各地持续上演,我认为这是我国垄断型金融的当然伴生物,很难彻底破解。”杜庆春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