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说法是强盗逻辑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工具,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透支消费后还款付息,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基于此很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事实上,“全额罚息”的规定严重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规定,侵犯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银监会的规定。
“全额罚息”不具有合理性
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工具,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透支消费后还款付息,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基于此很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由于具有透支功能是信用卡的基本属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此发卡银行对于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金额有权要求还本付息。但是在持卡人已经部分还款情况下,“全额罚息”的规定违背了信用卡支持透支消费的金融创新初衷,也违背了欠多少钱支付多少利息的公平交易要求,并不具有合理性。
每个发卡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规则特别是服务定价机制基本是由发卡银行主导单方制定格式条款;如果发卡银行当初制定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时没有与信用卡消费者协商,或者发卡银行没有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重要提示”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更多选择权,则可以称为“霸王条款”。
在“全额罚息”的同时,银行还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查找《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均未找到支持收取滞纳金的依据。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信用卡消费者协商取得同意。否则,该做法既无法律上的合法性,也无合同上的合约性。
违背银监会的规定
我注意到,有银行认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这是强盗逻辑。国际惯例的说法,并不是国外有一两个国家这样做就是国际惯例,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就自动具有国内效力,或者说我国就要效仿引进。国际惯例必须有相当高比例并成为世界性潮流时我们才可以引入。“全额罚息”的做法,只是部分国家采取的做法,为什么只有“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不全额罚息”难道不是国际惯例?对于国外的做法,对自己有利,就拿来以国际惯例说事;对自己不利,就说是坚持中国特色,这简直是一种强盗逻辑!
2010年7月22日,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通读银监会的这一规定,未见到允许和支持“全额罚息”的依据;相反,我们倒可以看到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事实上,“全额罚息”的规定严重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规定,侵犯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银监会的规定。
针对这一现象,我认为,首先是作为信用卡发卡行的商业银行,应该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对本行信用卡有关管理规定和合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清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符的内部规定和合同条款;其次银监部门应积极回应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呼声,认真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于信用卡有关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做法,督促其整改,并尽快完善信用卡有关服务价格形成办法,让金融消费者真正实现其财产安全、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