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再次开庭
【财新网】(记者 杨璐)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本案已经严重超过审限时长,”张远忠说,该案2011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财新网】(记者 杨璐)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已受理约70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索赔,单笔索赔金额达四十多万元。
张远忠律师告诉财新记者:“本周再次开庭审理,希望法院能够展示举证期我们申请法庭调取的两个对本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一个是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股票账户明细,借以与股民账户进行比对,证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移动存在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则是法庭对股民损失的鉴定报告。”
“按照民事诉讼法一审审限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本案已经严重超过审限时长,”张远忠说,该案2011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于2011年9月6日,开庭不到半小时,原告对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证据和追加的索赔数额均不认可,法院宣布休庭。
该案诉状显示,2007年4月,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根据起诉状,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光裕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而对其妻子杜鹃因犯内幕交易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改判为处有期徒刑3年且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杜鹃于当日被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