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将建单独机构专为小企业服务
指导意见规定,专营机构是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各行设立专营机构可自行命名,但必须含小企业字样(如小企业信贷中心)。此类机构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缩减、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地震灾害等外部因素影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小企业总体抗风险能力大幅削弱,不少小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
正因为此,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也是慎之又慎,在业内经验丰富、熟悉银行运作的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郑永刚认为,银行现在也感觉困难,因为“钱放不出去”。上海市银监局统计局副处长马强指出,中小企业对于银行的服务产品了解不多也是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原因。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小企业金融服务不同于大客户的金融服务,小企业融资服务有“短、小、频、急”的特点,业务开展难度,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需要从激励、考核等方面有所创新。《指导意见》正是从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上为小企业金融服务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其核心思想就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创新。
根据指导意见,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
专营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小企业。银监会设立了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标准,不过这一标准只是统计口径,在《指导意见》中并不对服务对象的授信总额、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作具体规定,各家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掌握。
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各银行专营机构应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获得小企业信息,特别是现场实地核查和搜集非财务信息,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引入专业化定价技术,通过综合测算,在现行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差别化定价。
另外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专营机构人员薪酬可以独立定级,甚至可以高于本银行系统内部平均的同等级的职工收入水平。(元平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