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新规出台:放松监管或有新忧

王艳伟 |2012-10-08 09:02870

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在“两节”前正式推出,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袁建军认为,专户投资范围的放宽,可以使基金公司面向更多的资金需求方向,通过基金专项资产管理投资计划去对接这些需求。

  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在“两节”前正式推出,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报备、销售到托管、投资等各个环节,新规对专户业务的监管明显放松。

  这对专户业务的发展构成利好,汇添富基金专户投资总监袁建军认为,此次试点办法带来的制度变革对基金公司来说,将是跨时代的变化,其服务对象将大大拓展,其“跨界金融平台”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将更加多元化。不过,在操作层面上,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

  投资拓宽

  基金公司的专户业务自2009年推出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成立的73家基金公司中,共有72家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即专户资格,其中48家基金公司开展了专户业务,共管理账户554个,管理总资产1047亿元。与公募约2.4万亿元的资产总额相比,专户规模显得微乎其微,但对基金公司而言,这依然是不能放弃的蓝海。

  此次修订涉及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调整。最受业内关注的是,新规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取消了投资比例限制。

  在旧规中,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样的投资比例限制虽然比公募产品略为宽松,但对于操作风格本应更加灵活多变的专户而言,仍显得过于死板。新规则取消了这一限制。

  不过,深圳某基金公司专户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仍然有一些操作细节需要明确。“新专户产品的投资不受限制,但已经运作的老产品怎么办,是不是也可以取消限制,这一点现在并没有明确。我们之前反馈意见时就提过这个问题,但目前还没有说法。”

  “与旧规相比,新规的监管思路更加开放,但是新老产品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上述专户部负责人认为。

  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亦纳入基金公司专户业务投资范围,简言之,基金公司未来将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投资于一级市场。不过,新规同时规定,基金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而设立专户子公司的相关法规尚未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因此基金公司要迈出这一步仍需时日。

  袁建军认为,专户投资范围的放宽,可以使基金公司面向更多的资金需求方向,通过基金专项资产管理投资计划去对接这些需求。

  业内担心恶性竞争

  对基金公司短期直接影响较大的规定是费率管制的取消。在旧规中,专户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被设定了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而业绩报酬则被设定了上限,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试点办法则完全取消了这两点限制,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均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共同约定。

  虽然试点办法明令禁止资产管理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管理费率水平,但仍有业内人士担心下限的取消可能会引起行业的恶性竞争。可比的例子是,在基金业拓展企业年金业务初期,由于相关规定只约定了管理费率的上限,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而导致基金公司不惜以低费率甚至零费率来争抢市场份额。而与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20余家机构相比,可开展专户业务的基金公司达72家,竞争显然更为激烈,处于乙方地位的基金公司很可能完全丧失对管理费率的话语权。

  专户可交易

  此外,专户产品的流动性也有所提高,新规允许资产委托人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专户合同一般会约定两到三年的运作期,其间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而且资产委托人若提前退出还需承担较高的赎回费用。在不久前深圳召开的“前海·财富管理新机遇”论坛上,招商基金总经理许小松就表示,目前专户产品的流动性较低,变现成本较高。许小松认为,应探讨发展场外交易平台,实现基金专户产品挂牌转让,以改善其流动性,提升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度和活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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