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破冰

新金融 盛长琳 |2012-08-14 20:472122

相对于银行保理业务来说,商业保理在中国保理业的地位显得比较尴尬:据统计,2011年中国银行(601988)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达2.24万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在创新业务方面,瀛寰东润国际保理公司创立第三方保理业务模式,致力于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链融资。

  相对于银行保理业务来说,商业保理在中国保理业的地位显得比较尴尬:据统计,2011年中国银行(601988)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达2.24万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独立商业保理却一直在艰难中生存。据业内人士估计,商业保理的业务规模却不足一千亿元。

  近日,国家商务部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尽管这只是一个框架,但意味着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商业保理逐渐获得认可。

  面向中小企业

  在全球宏观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全球贸易进入买方市场不可避免,赊销将成为国际交易中进口商普遍要求的付款方式,这意味着出口商交货后需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收回货款,甚至可能产生流动资金周转不足。

  雪上加霜的是,不少中小企业面临着“贷款难、贷款贵”的现象。国际保理商组织中国区委员会主席、天津市保理与贴现协会会长曹东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小企业由于人力成本、能源成本等因素利润已经被挤压得所剩无几,而它们由于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差等因素导致借贷资金成本高企。保理作为一种基于买方信用的贸易融资方式,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对进口商付款承担100%的担保,使出口商的支付风险完全化解,这样,出口商可无需抵押或占用银行信用额度,就获得贸易融资补充经营所需资金。”

  所谓基于买方信用的保理,是指虽然出口商为中小企业,但是若交易对手为大型公司,具有良好的信用,便可以同保理商预先签订协议来保证为发票付款。如果出口企业提出融资请求,保理商会根据拥有良好信用的买方而不是高风险的出口企业为出口方提供融资。这对于资金供应链薄弱、但生产能力强、周转快的出口企业无疑是一种非常方便的短期融资方式。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销售利润率为3%,保理费用为2%,假定在不做保理的情况下企业月销售额$50000,企业通过保理业务,资金周转加快,月销售额增长到$100000 ,其中$50000做保理,保理费用为$100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月净利润从销售额的3%上升到12%。

  曹东向记者介绍,目前保理业中银行保理从业务规模上占绝对优势,但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在办理业务时仍然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

  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银行像是百货商场,而商业保理则更像是专卖店。”曹东如此形象地比喻。

  保理之都先行

  从2005年第一次保理大会在天津召开,天津便将保理作为贸易融资的重要手段,致力于打造“保理之都”,事实上,对于天津来说,“保理之都”也绝非徒有虚名。曹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天津保理业凭借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创新、较早的业务基础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截止到目前,据非官方不完全统计全国专营商业保理公司共有46家,天津占到40家,机构数量占到全国90%以上。”

  天津商业保理业不仅仅占据国内业务的绝对份额,其发展更见证了中国保理业发展的历史。第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第一家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中国第一批国际保理商会协会会员等都来自于天津。

  在创新业务方面,瀛寰东润国际保理公司创立第三方保理业务模式,致力于进出口企业和产业链融资。快钱公司创立第三方支付和保理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链保理融资,累计完成融资36万笔计16.5亿元。在天津的金融业“十二五”规划中,“发展国际保理,推广第三方保理业务,扩大贸易融资和产业链融资”也被列入重要议题。

  天津保理业的成就首先得益于政策上的先行先试带来的突破。例如,自2005年天津外汇管理局发布《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有关政策以来,天津成为全国首个获批保理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城市。

  正是由于天津在保理业无可争议的地位,使得其成为商务部发展商业保理的试点城市。“《通知》的下发将会为天津保理业带来质的改变,预计今年天津保理业结算业务总额能够达到50亿美元,同时也将促进天津出口贸易的增长。”曹东表示了对未来天津保理行业发展的乐观。

  突破贸易融资

  在曹东看来,《通知》最为关注的突破还是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做贸易融资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但保理公司在国内

  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境外发债等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尤其是境外资金成本较低,这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来看,还需要突破很多政策上的限制。

  登记注册性质为工商企业,不能进行企业之间的资金放贷,而国际保理业务主要职能之一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资金。保理公司不能够从事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影响了保理公司注册资金投放规模,这是当前保理公司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这一点的突破意味着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贸易融资不会被看做非法融资,避免了很多争议。例如,我们向一个企业的供应商做保理项下的委托支付,银行非常不认可,认为保理商不是金融机构,不具有借贷资格,不能向供应商融资。同样在进出口贸易保理时收汇也面临同样的难题,因此,尽管是一个小的改变,但却是保理的一大步。”曹东说道。

  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郭小英同样认为《通知》带来的最大利好是保理公司可以给企业融资了。“以前保理公司能做的业务叫代收代付,这样的表达方式使得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求保理公司收到应收账款后再支付出去,就没了先购买应收账款再收款这一为企业融资的功能。”

  除了最重要的贸易融资的突破,《通知》还提出将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准入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在曹东看来,尽管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增速非常快,但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由于有成熟的操作规范,能够比较容易建立商业信任。但是目前国内保理业务下,由于信用体系和操作规范还不健全,无法找到信任的保理商,就难免出现违约风险。

  “商务部发布《通知》,更重要的是为规范保理公司发展提供框架。如果没有健康、合规的运营体系,就很难壮大商业保理业务,更难以开拓国内保理市场。”曹东解释说。

  不过,《通知》中关于代理催收业务的规定吸引了一家股份制银行保理部门负责人的注意:“《通知》限制代理催收业务这一规定让人困惑,似乎即使企业有正常的催收账款需求,商业保理公司也不能做。催收本身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是商业保理的优势,只要不是讨债,合理合法的业务,不应该被限制。”

  尴尬的定位

  我国作为第一大进出口贸易国,但保理业务却不足全球的10%,除了企业对保理业务的认识有待提高外,商业保理自身发展也面临着诸多瓶颈。

  融资成为保理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上述股份制银行保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自有资本金和商业银行给部分规模较大的商业保理公司有限的授信额度外,商业保理公司资金渠道有限。

  “跟银行相比,商业保理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也不是金融同业机构,资金成本就很高。”叶玉军说道。这背后折射出了保理公司定位的尴尬,郭小英认为:“商业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但是却无法取得同业认可。因为只能获得普通的工商牌照,各大银行并不认可。保理公司的正常买卖就是应收账款的买卖,是具有融资背景的生意。主管部门究竟是工商局、金融办还是商务部也不确定。”

  曹东认为,直接融资将是商业保理公司筹资的重要渠道,“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境外发债等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尤其是境外资金成本较低,这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来看,还需要突破很多政策上的限制。”曹东说道。

  不过,应收账款的流转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应收款作为一项资产,本身就可以质押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按照我国《合同法》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票据和权利的转让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但由于当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应收款流转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因此银行只认银行业获取的应收款资产,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获取的应收款资产却不认可,造成商业保理公司收取的应收款资产无法进入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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