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银行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1 11:521462

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经济学界曾经掀起了一波关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激烈争论。针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对策措施:   准确定义民营银行的概念,防止违规资本扰乱秩序。

  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经济学界曾经掀起了一波关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激烈争论。由于当时还不具备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条件,因而使发展民营银行的构想未能付诸实践。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将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再次提上日程。目前发展民营银行有助于规范不受法律保护的地下金融,并且对于推进银行业结构调整、金融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民营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阻碍民营银行发展的一些因素虽然已经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被化解掉了,但仍有一些老的和新生的问题是目前发展民营银行所必须关注的。

  民营银行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的问题。民营银行的概念不能界定,发放银行牌照时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理论界关于民营银行概念的讨论主要分为三个视角:第一,产权视角。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即为民营银行。第二,资产结构视角。民营银行的资产业务应主要面向民营企业。第三,公司治理视角。民营银行应建立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上三种视角虽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营银行的含义,但问题在于这些概念并没有将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完全区分开,并突出民营银行自身的特质,目前银行业市场内许多银行也具备以上三种性质,因此,给出民营银行的准确概念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民营银行发展是否应借鉴国际经验及其模式的选择问题。我国的银行发展模式借鉴了许多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次发展民营银行是否仿效西方国家的案例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西方国家民营银行的发展路线与我国是背道而驰的,是否存在借鉴意义需要审慎思考。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后的监管问题。市场准入后民营银行的发展格局将会呈现三个特点,数量多、分布广以及普遍扎根基层。我国民间资本犹如冰层下的暗流不断涌动,民间借贷的繁荣便说明了这一问题。一旦破冰之后民营银行极有可能会一拥而上,这种现象不是局部而是全国性的,而且民营银行普遍会设立在竞争少且金融稀缺的基层,甚至是农村,并以此为基础向外扩张。民营银行的这一发展格局,将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内对银行起到直接监管作用的单位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此外地方的金融管理办公室也会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这种监管格局恐怕难以完成对民营银行的监管任务,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只设立至省会城市,对于基层民营银行的监管鞭长莫及;其次,人民银行虽然有基层的县域支行,但还不能覆盖乡村范围,加之人民银行的基层支行不能涉足地方金融管理事务,只能从事调控、汇兑、统计等工作;最后,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更多的是维护本土金融机构的利益,使其服务地方经济,而不是严厉地监管他们。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此多的民营银行的监管将会付出巨额的监管成本,如何处理好民营银行的监管效率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民营银行的存款担保问题。讨论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时,部分学者曾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民营银行准入相比较,认为既然能允许外资开办银行本国民营资本成立银行又何尝不可,这种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吸收储蓄存款的下限是100万元人民币,主要面对的是富人阶层或者说是少数群体,而民营银行吸储则主要面对普通大众,相比之下民营银行的破产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缺少为民营银行存款担保的机构(如存款保险公司)是一个重要问题。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可以保证存款的安全性;外资银行有其母国的总行作为支撑,随时可以拆借流动性;而民营银行以什么机构作为担保,这是亟须解决的难题。如果采用国家信用担保会侵蚀其民营的属性,影响其市场化运营;而民营经济机构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担保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如此之多的民营银行担保需求。总之,民营银行存款担保问题得不到解决,储户资金的安全便得不到保证,会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很多的不稳定因素。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后的生存环境问题。民营银行市场开放后将要面临十分严峻的生存挑战,挑战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狭小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是狭小的创新空间。银行业市场空间的狭小,是由于我国各式各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布局已经趋于饱和,部分银行甚至还存在过度扩张问题,因此,民营银行进入市场后不得不面临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民营银行创新空间狭小主要是由于民营银行的创新动力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制约民营银行创新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软约束,也可称为制度性约束,如非市场化利率制度,限制的银行产品的价格浮动,导致固定的价格无法区分风险等级,也就无法提供有利于创新的弹性价格机制,很大程度地压缩了民营银行的创新空间;另一类是硬约束,即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约束,虽然我国银行业正向混业经营过度,但目前仍是分业经营模式,许多业务的开展均受到限制,民营银行成立之初是不可能允许其从事许多国有大型银行都被禁止涉足的业务,业务扩展的硬性约束必然会制约民营银行创新的发展。

  实现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对策措施:

  准确定义民营银行的概念,防止违规资本扰乱秩序。从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公司治理三个角度来界定民营银行的概念并没有错,但这些均是民营银行设立后的经营管理的含义,目前要讨论的是市场准入环节,即如何把好入门关,防止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成立银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国家(政府)作为主要出资者组建;二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三是从高利贷(民间借贷)机构转变过来。前两种方式在我国已经付诸实践,唯有最后一种银行成立方式还未实施,因此,笔者认为,民营银行准入的概念范畴应主要锁定民间借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钱庄等,允许这些机构中合乎标准的转型成为民营银行。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转型成为民营银行要比民营资本直接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小得多,前者可以省去对市场和业务熟悉的过程,且很多业务方面均无需在摸索中前进。

  结合实际,自主地选择最合适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民营银行在金融发达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产业,许多国际知名的大银行甚至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私有的,这些银行可以在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内选择自由化经营的发展模式。而在我国民营银行还属于幼稚产业,市场准入后不可完全套用西方模式任其自由发展,民营银行在初期还需要国家的政策保护才能在市场生存,因此,当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应经历“保护—成长—独立”三个阶段,根据经济学家小岛清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在政策的保护下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应达到三个标准:第一,保护民营银行的发展要有利于民间潜在金融资源的利用;第二,对民营银行的政策保护应有益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第三,保护民营银行应该有利于整个银行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此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保护而不是行政干预,其目的是为了民营银行日后完全市场化运营积累物质基础和提高生存能力。

  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并实施担保监管一体化的市场化监管模式。民营银行监管问题和存款担保问题可以通过一个渠道统一解决,那就是实施担保监管一体化的市场化监管模式。所谓担保监管一体化就是谁为民营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谁就可以获得监管的权力。笔者认为,市场内须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才能保证存款的安全性,由于国家信用居于市场的主导地位,民营经济的信用等级尚不能独当一面,因此设立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引入国家信用才能取得储户的信任,而为保证民营银行的市场性,国家信用的引入应是间接的,即通过国有企业牵头出资,以持股或控股的形式投资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目的是保证该机构的偿付能力,并通过担保费用为主营业务收入维持运营。为保证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利益,应赋予其监管民营银行的权利,同时也弥补了我国银行监管资源的缺口,具体监管分工可以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民营银行的审批、宏观调控、监管政策制定等工作,而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和监管细则的制定,并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因其属性本身也是金融机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不引入源自美国被公认为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互不干涉的,如果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则应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否则其利益无法保证。将保险业凌驾于银行业之上或者说保险插手银行业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难以找到支撑点,没有法律基础存款保险机构便师出无名,因此,应先设立民营银行存款信用担保机构,等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再选择转型。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民营银行市场生命力。民营银行准入后的生存环境堪忧,只有在政策的保护和扶持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分析民营银行在市场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第一,财政政策。民营银行成立之初可以考虑给予定向补贴和税收减免,定向补贴可针对民营银行风险相对较高的资产业务,并按照资产业务的总额发放补贴以抵补其风险升水,税收减免政策则可以先征后退的原则,根据其金融服务绩效办理退税业务。第二,货币政策。应考虑对民营银行实施差别准备金政策,降低其准备金率,提高其贷款余额。
  民营银行到中央银行办理再贷款或再贴现业务时,可以适当降低再贷款率和贴现率,降低其融资成本。仿效农村信用合作社,民营银行也可以提高贷款利率水平,缩短业务审批周期。此外,还可通过窗口指导鼓励民营银行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阶段应积极创新,间接地改变资产业务的利率水平,如通过各种方式降低客户贷款的实际可用金额。第三,银行业务市场准入政策。可以适当地考虑向民营银行开放一些国有银行限制受理但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使其在市场内有自身的独特功能,有助于缩短其适应市场的周期。总之,这些扶持政策均是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的保护措施,在其发展成熟之后则应适时退出,让民营银行在市场内自主生存。(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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