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的思考

2008-10-28 22:35 3572

按照国际贸易理论的通用说法,所谓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不包括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

  及时调整思路在转口贸易的政策实施方面,现行转口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和《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近几年间,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总体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及客观实际需求,曾适时对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做了一定调整,如2003年取消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备案手续,2004年加强了对转口贸易收汇数据的确认注销,但总体管理思路未发生变化,即企业凭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对外付汇,收汇后凭购、售货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办理核销手续,外汇局的审核要点为“收大于支”。

  在国家外汇短缺、企业可能存在逃、骗汇行为的背景下,“收大于支”的审核能够保证企业转口贸易的业务真实性及防范外汇的流失。但随着近年来外汇形势的变化,尤其在目前外汇储备节节攀升、贸易结售汇顺差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仅凭“收大于支”已无法保证企业转口贸易的业务真实性,反而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便利通道。因此,必须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及时调整转口贸易外汇管理思路,实现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全面监管,防止异常资金以转口贸易收汇名义变相流入,进一步增强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效果。

  存在的问题目前,转口贸易的外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以及不足。

  首先,对转口贸易的认定不明确。何谓转口贸易,如何界定“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解释,仅在1998年出台的《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中有所提及,即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付汇,列入“转口贸易”付汇备案类别。换而言之,只有货物直接从第二国运抵第三国的贸易,才称为“转口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也基本上遵循这一要求。

  其次,有关转口贸易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不对称。转口贸易既涉及收汇,又涉及付汇,在国际收支申报规范中,转口贸易的收汇数据由统一的交易编码“0202”表示,而付汇数据却没有单独的交易编码表示,只能列在其他(交易编码为0116)项下。收付汇信息申报中的不对称,导致外汇局无法对转口贸易业务进行准确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给一些境外异常资金借助转口贸易收汇名义变相流入国内,留下可乘之机。

  再次,由于付汇要求较严格,导致企业“避严就宽”,将转口贸易付汇申报为正常付汇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企业付汇时必须提供境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事实上,近年来随着贸易便利化的逐步推进,进口付汇政策大为简化,如预付货款项下的保函已经取消,而转口贸易项下的政策并未做出相应调整,导致企业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成本增加。企业在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时,不愿在“付汇性质”一栏申报转口贸易,而申报为正常付汇。

  另外,核销审核要点只强调“收大于支”,没有明确规定需提供货物流单据,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核销时。只需要提供付汇和收汇凭证,并不需要提供货物运输单据,外汇局对企业贸易真实性难以审核。

  政策建议针对目前对于转口贸易的认定不明确这一现象,应对转口贸易重新定义,并对收付汇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界定。应明确企业经营转口贸易业务的条件,及可认定为转口贸易的贸易模式等内容,避免各地方分局因对政策理解的差异,造成监管宽严不一,尤其是对货物运抵中国处于保税状态下再复运至境外的,是否可以按照转口贸易办理申报及核销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应对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项下的转口贸易实行均衡管理。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需提供付款保函的规定,对先收后支项下延期付汇如何办理外债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新出台的外债登记管理政策要求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需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但并未对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如何办理外债登记出台操作细则。建议企业在收汇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付汇后凭付汇核销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收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必须凭外汇局的核准件方可办理退汇手续。

  当然,还应加强银行对转口贸易收付汇的规范化审核。要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时,必须严格审核企业的购、售货合同。收汇数据必须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注明转口贸易收汇,付汇数据必须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性质栏内填写“转口贸易”。并尽快增设转口贸易付汇的交易编码,以便于外汇局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的监管,严防异常资金流出入。

  另外,还要加大外汇局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力度。企业在办理核销时,除提供收付汇凭证外,还需提供证明其贸易真实性的货物运输相关单据复印件。对按照国际结算惯例付汇银行需审核正本提单单据的,企业必须提供经付汇银行签注“正本提单已审”,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提单复印件,防止企业用伪造提单办理核销。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人民币资金去向等辅助证明材料。

  资源的整合也尤为重要。要加强对转口贸易业务收付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由于转口贸易业务的特殊性,其外汇管理涉及外汇局内部多个管理部门。其付汇数据显示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归进口核销部门管理;收汇数据显示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归出口核销部门管理;而延期付汇登记数据则显示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归外债部门管理。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内部协调,定期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

  最后,还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对转口贸易收付汇中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如收大于支但差额过大、收付汇之间时间跨度过长、频繁大额做转口贸易却无任何报关进口业务等,及时介入,迅速核查,以摸清有无真实贸易背景。对无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收付汇行为的企业,及提供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核销手续的,从重处罚,以增强政策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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